法律分析:
1、党群工作局;
2、经济发展局;
3、建设局;
4、农村工作局;
5、社会事业局;
6、财政局;
7、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8、综合执法局;
9、便民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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