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化社会越来越浓的情况下,为了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简称《修正案(七)》)将侵犯个人信息严重的行为归为犯罪行为,那么,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呐?
其一,在主观上,侵犯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是故意所为。所谓故意,即明知公开、泄露他人信息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和危害社会,却仍然去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所谓信息,是指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如电话号码、银行卡、身份证号码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个人基础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属于个人秘密,是《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容许非法获取,不允许以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营利,或私自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交易。如果行为人明知不能公开、泄露或擅自为其他用途,却仍出售或非法公开、泄露、提供给他人,那么,严重时就会构成犯罪,受到刑法追究。
其二,侵犯个人信息罪的主体要件是分罪要求的。依据《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侵犯个人信息罪是包括两个罪名的:
一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的主体要件是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单位犯罪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和提供服务时合法知悉他人个人信息内容,但他们无权以此进行非法活动或商业活动。这一规定,加大了对国家机关及公共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约束。二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的主体要件除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外,一般公民也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这是针对《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所讲的。”
第三,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也就是说,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以下行为都可构成犯罪。一是披露。将个人信息告知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或将个人信息内容公布于众。二是使用。将获得的个人信息用于商业活动。三是盗窃。盗窃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的个人信息电子数据库、纸质个人信息表以及留有个人信息的其他文档。四是购买。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向知悉他人个人信息内容的人收购。五是胁迫。对知悉他人个人信息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其提供个人信息。这些行为的实施,都会危害个人信息安全,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威胁。
第四,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人身安全和和社会秩序。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的原因和目的,不是行为人本人为了索要钱财,就是行为人为了报复他人出点子等。比如,损坏他人名誉,抢劫他人财物,冒领他人存款等。所以这种行为数量越大,对可能造成被害人人身的危害,财产的损失等后果会越严重。
上述条件就是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特征。只要同时具备这些特征该罪就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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