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有特定条件下的不服从命令的权利。
1.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是原则,不服从上级的违法命令是权利。
从国外立法的通例看,公务员对上级命令的服从不是绝对的。如果对上级长官命令的合法性有怀疑,公务员有权不服从。例如法国1983年的《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一般地位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不论地位高低,必须对规定的任务负责执行。他必须遵守上级的命令。如果上级的命令是明显违法而且可能严重地危害公共利益时不在此限。”而我国公务员法则强调公务员必须服从“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或命令”,当然,对于明显违法的命令,公务员法中并没有规定要“服从和执行”。
但实践中让公务员真正拒绝执行上级“非依法做出的命令”还是有一定困难的:公务员管理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在一些机关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家长制”作风,下级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政治前途、工作岗位等等,完全由上级领导掌握,使得下级公务员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是不会拒绝服从上级领导的决定或命令的。正因为如此,我国公务员法在第五十四条中规定了下级公务员在执行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时,有权向上级提出“异议”。
2.公务员执行违法命令不能成为违法性阻却事由是世界通例。在大陆法系中,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必须在不超越职权范围并且有一定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违法性阻却事由。英美法系则认为,服从命令可成为刑法上的辩护事由,但这种事由只有在促进司法利益、公共利益的时候才能成为正当辩护理由。如法国《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一般地位法》规定:“下级公务员的行为违反刑法时 不能援引服从上级命令而免除责任。”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按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下级公务员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即我国公务员执行违法命令不能成为违法性阻却事由。[page]
3.公务员执行违法命令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知道该“决定或命令是明显违法的”,并且由于执行该决定或命令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如何判断行为人明知或应知上级的命令是明显违法的 或者说能否期待行为人拒绝执行这种决定或命令呢 这就要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来分析。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为,如果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就不能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责任(罪过),因而不能令他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行为人作为国家的公务员,应该知法、懂法、执法、守法,这是他的基本职责。对于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下级公务员应当是不难辨别的;进而也应当对执行这种违法决定或命令产生的后果和应当承担的责任有所预见。虽然下级公务员处于从属和被动的地位,但这种从属和被动地位并未令下级公务员失去自由意志和保护自己“不引致犯罪的一般权利”。因此,期待他做出“不实施违法行为”是完全可能的。
法律依据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务员考试成绩分数不对可以复查,以陕西省为例,具体流程如下:
1、考生对笔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发布笔试成绩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考生本人向省人事考试中
心当面提交复核阅卷结果的申请。
2、省人事考试中心按规定程序受理考生复核申请。
3、对成绩复核结果无误的考生,将发布成绩复核结果公告,对复核需要更正的结果书面告知相关考生。
扩展资料:
陕西公务员考试成绩发布后,考生可凭本人身份证号码和报名序号及时查询自己的成绩。陕西省考试成绩和面试资格复审公告、资格复审名单同时发布。
资格复审名单里只公布准考证号、报考部门、职位代码、报考职位简称、本职位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最低分,不公布每位进面考生的成绩,所以陕西公务员考试成绩没有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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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五条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地域回避
第八条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地域回避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任职回避程序办理。
第四章公务回避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
(一)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
(二)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
(三)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第十一条公务员执行第十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二条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机关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需要回避的由所在机关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所在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综上所述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可以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现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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