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退伍兵补偿标准

 2024-12-25 07:21:01  阅读 483  评论 0

摘要:法律分析:根据黑龙江市相关规定,对于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城市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发放。农村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的2倍发放。法律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三、完善相关政

法律分析:根据黑龙江市相关规定,对于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城市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发放。农村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的2倍发放。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 三、完善相关政策,努力激发应征热情

国务院、中央军委已决定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取消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政府给予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城镇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为退役士兵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农村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为退役士兵安置地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的2倍,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补助资金在士兵退役报到后1个月内由安置地县级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发放。将2011年冬季征集的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200元,今后根据上年度各地农村年人均收入水平的增长每年均作相应调整;将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上述政策适用于2011年12月1日及以后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同时享受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制定的有关政策,应征入伍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另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16000元;在上述政策基础上,进藏兵优待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0元、高原条件兵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0元。上述经费按原渠道落实。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安置优待措施。

黑龙江退伍兵补偿标准

入伍前为高中生,退役后报考成人高校的,录取分段降10分;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录取分段降20分。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在籍生,退役后回原学校完成专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毕业年级“专升本”时同等条件优先推荐;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免试升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由原就读学校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调整安排。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岗位重点招录优秀退役士兵。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意见》(黑政发〔2011〕47号)精神,研究细化教学管理、就业指导、经费保障等具体办法,确保落到实处。要全面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精神,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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