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对信访受理范围内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反映。
2、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3、通过书信反映问题,需要写明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告诉、申诉、控告、检举信,需要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事实和投诉要求。
4、通过走访反映问题,须到指定的接待室。除有特殊原因或者紧急情况外,应当先向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6、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7、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8、信访人应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9、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堵塞交通,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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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礼仪
接待活动是一种常见的礼仪性公务活动。公务接洽, 迎来送往, 是公务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待活动的好坏优劣, 直接影响公务活动的开展, 影响机关单位的礼仪形象。
接待有哪些类型
公务接待的种类很多, 有内宾接待、外宾接待;有上级领导接待、下级上访接待; 有专程到访接待、顺道访问接待; 有对口接待、非对口的新闻记者及公众接待。要策划好每一次接待活动, 首先从认识接待类型开始。
常见的公务接待类型有:
视访接待。是指上级机关各级领导到本地区、本单位的视察、检查指导工作的接待。领导视访人数有多有少, 有时轻车简从, 只带一两个工作人员; 有时带队视访, 有相当的规模。视访时间有长有短, 短则一天半日, 长则十天半个月。视访任务可以是听取汇报, 检查工作, 听取意见, 了解情况, 调查研究。这类接待情况复杂, 任务重、责任大, 需要根据不同情况, 作出妥善安排。
上访接待。是指下级机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到本机关部门处理公务的接待。下级及基层有关人员前来汇报工作、请示事项、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办理其他有关事宜。这类接待, 一般时间较短, 不用组织专门的接待安排。但也不能掉以轻心, 马虎应付。否则让人感到不受重视, 受到冷遇, 同样影响机关形象。
内宾接待。是指兄弟单位客人前来参观、学习、访问的接待。这类来宾一般由领导带队, 有一定的规模, 有数天时间, 要安排座谈、参观、游览、住宿。不管规格高低、规模大小, 要周密安排, 热情接待, 否则会影响兄弟单位之间的感情。
公众接待。任何单位部门, 经常要接待一些前来办事、投诉、上访、采访的有关人员。这些来访人员属于“散兵游勇”, 人数不多, 大多是不速之客, 零碎繁琐。由于都是因工作关系而到访, 同样需要热情接待, 尽量给予帮助, 解决有关问题。
外宾接待。是指国外来宾及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接待。外宾接待有些由专门部门接待, 如外事、侨务、台办等, 有些则需要有关部门承担或协助。这类接待政治性强, 体现国家的外交政策, 需要按照外事接待规定和礼仪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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