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政府购岗
政府购岗,即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简称“政府购岗”,旨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政府出资购买一批基层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岗位就业。这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在基层岗位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专门服务项目。
政府主要出资购买的岗位包括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的教育、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残疾人服务、养老服务、农技推广等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
二、岗位待遇
1.薪资待遇
“政府购岗”人员岗位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自2018年10月1日起,基本工资标准按照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分别不低于2200元/月、2300元/月、2400元/月(均含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执行,并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工龄工资标准从“政府购岗”人员在基层岗位连续工作满1年算起,每增加1年工作时间,增加100元工龄工资。
2.基本保险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政府购岗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承担,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当地就业补助资金全额补贴。
3.其他待遇
政府购岗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休假休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执行。
三、期满政策
县级人社部门应对政府购岗人员组织实施年度(期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逐级报送省人社部门。
1.考核合格的,发给河南省高校毕业生政府购岗基层服务证书,基层岗位工作时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参加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招聘人员的,享受河南省及当地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优惠政策;
3.被新单位录用招用的,其基层岗位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继续参加“五险一金”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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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算国家工作人员即编外人员,政府向人才人事公共服务机构招聘人员,由人才人事公共服务机构与被派遣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根据岗位任务确定为1—3年。
2、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1.按工种确定聘用人员的月工资档次,月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2.聘用人员的工资确定与调整由分管股室向局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局领导班子同意后,由计划财务股发放。
4、各用人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
5、3.聘用人员由计划财务股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含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6、4.聘用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其病(事)假按月累计,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
7、月请事假累计满2天以上者(不含2天)、病假满3天(不含3天)以上者超出天数按当年日均工资扣发。
8、不算,只能说是合同工,是编外人员!当然不算,是合同工,这种情况早就实施了。
9、即编外人员,政府向人才人事公共服务机构招聘人员,由人才人事公共服务机构与被派遣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根据岗位任务确定为1—3年。
10、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1.按工种确定聘用人员的月工资档次,月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1、2.聘用人员的工资确定与调整由分管股室向局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局领导班子同意后,由计划财务股发放。
12、各用人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
13、3.聘用人员由计划财务股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含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14、4.聘用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其病(事)假按月累计,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
15、月请事假累计满2天以上者(不含2天)、病假满3天(不含3天)以上者超出天数按当年日均工资扣发。
16、当然不是,只能算第三方不一定,有些后勤人员可能是临时聘请人员。
17、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纳入人事编制管理。
18、由人才人事公共服务机构与被派遣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根据岗位任务确定为1—3年。
19、在合同期内,人才人事公共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为被派遣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办理工资发放、工龄计算、调整档案工资、参加社会化职称评审、资格考试等手续。
20、即编外人员,政府向人才人事公共服务机构招聘人员,由人才人事公共服务机构与被派遣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根据岗位任务确定为1—3年。
21、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1.按工种确定聘用人员的月工资档次,月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2、2.聘用人员的工资确定与调整由分管股室向局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局领导班子同意后,由计划财务股发放。
23、各用人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
24、3.聘用人员由计划财务股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含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5、4.聘用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其病(事)假按月累计,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
26、月请事假累计满2天以上者(不含2天)、病假满3天(不含3天)以上者超出天数按当年日均工资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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