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辖区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各类气象活动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负责发布临近短时、短期天气预报,制作发布公众天气预报,向政府提供气象决策服务,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组织管理辖区内防雷减灾工作。依法对新建(构)筑物防雷设计进行审核;依法对辖区内防雷设施进行周期检测(验收);对从事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及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
3、组织管理辖区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负责辖区内灌充施放升空气球或系留气球的安全管理。
4、负责辖区内农业气象技术推广的管理。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的建议;负责对本市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的审查核准。
5、负责监督、检查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一章 总则一、“国有资产”,是指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债权的总称,是国家依据法律取得或者由于资金投入、资产收益、接收馈赠而取得的一切财产。国有资产按存在形态分类,可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是指具有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又可以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有经济价值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专有技术权及专利权、商誉权及商标权、版权、特许权等。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是指对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应该属于国有的资产依法确认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三、“国有资产评估”,是指根据特定的目的,依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方法,对被评估资产的现时价值,作出公允的评定和估算。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
五、“企业”,是指气象部门所属单位开办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营业单位。
六、“经营单位”,是指气象部门所属单位开办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以及尚未办理工商注册的营业单位。第二章 气象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与权限第七条 气象部门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中国气象局领导下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的制度。第八条 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以下简称“计财司”)是气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对部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并对部门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计财司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具体工作。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和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及中国气象局各直属单位、院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投入经营性活动的国有资产的权益负有保护的责任。经营者必须通过经营活动,保证国有资产价值的完整,且在保值的基础上增值。第十一条 开办以下各经营项目必须报中国气象局审批:
(一)需要改变业务布局的经营项目。
(二)利用公有房地产与外单位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及股份经营的经营项目。
(三)国有资产需要转移、出让、抵押的经营项目。
(四)气象部门独资经营的,注册资金大于50万元人民币(按1993年不变价,下同)的经营项目。第十二条 省(区、市)气象局负责审批本单位及地、县级单位主办的,注册资金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独资经营项目。注册资金大于3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抄送计财司备案。第三章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界定第十三条 气象部门所属企业、经营单位占用、使用的,所有权归属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必须进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第十四条 气象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界定,由各主管单位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由国家投资及投资的经营收益所形成的资产全部属国家所有,其中包括:
(一)中国气象局、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其他单位的各种形式投入的实物、货币及无形资产;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者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者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和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通过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和从留用利润提取所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
(四)以气象部门名义担保,或者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利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金;
(五)在国内、外各种交往活动中获得的捐赠资产;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该属于国有的资产。第十六条 完全利用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开办的企业,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其资产仍为国家所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第十七条 经营单位的收益,扣除职工的奖励和福利支出后的余额及形成的各类资产,全部属国家所有。
截止2023年3月14日暂无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解散的消息。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是中国气象局下属的一个部门,主要负责气象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气象局官网的信息,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仍然在正常运营中,为气象局的各项工作提供财务支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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