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扩展资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参考资料: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公务员出国需要什么手续?】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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