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出法官外,还有执行员、法医、书记员、法警、会计、司机等正式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虽然参加法院审判工作,按不是法院的正式工作人员。有案件时是临时通知去的。
3、电工、保安、保洁员,是属于社会上的临时人员。
4、《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5、《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
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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