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题的答题方法和思路

 2024-12-24 22:12:01  阅读 996  评论 0

摘要:辨析题的答题方法是认真阅读题干和选项、进行对比分析、注意选项的用词、采取排除法。辨析题的答题思路是精读问题、明确标准、逐一分析、做出判断。辨析题通常是一种综合性问题,需要考生全面掌握相关知识点,并进行分析和比较。以下为辨析题的答题方法和思路:一、精读问题:

辨析题的答题方法是认真阅读题干和选项、进行对比分析、注意选项的用词、采取排除法。辨析题的答题思路是精读问题、明确标准、逐一分析、做出判断。

辨析题通常是一种综合性问题,需要考生全面掌握相关知识点,并进行分析和比较。以下为辨析题的答题方法和思路:

一、精读问题:仔细阅读题目,确保理解清楚所要求的问题。

辨析题的答题方法和思路

二、明确标准:辨析题通常需要对两个或多个事物进行比较,需要先明确比较的标准和角度。

三、逐一分析:根据题目所给的事物,逐一分析其优缺点、特点和适用范围等方面,找出它们之间的异同点和联系。

四、做出判断:从各方面分析比较结果,做出自己的判断和结论。要注意条理清晰,严密推理,避免主观情感影响判断结果。

五、表达清晰:回答问题时要简洁明了,表述清晰,避免冗余和重复。同时要注意语言准确,用词恰当,符合学术规范。

六、分析补充:如果有时间和余地,可以进一步分析和补充相关内容,使得答案更加完整和具有说服力。

总之,辨析题需要考生具备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专业知识,需要逐一分析、对比和归纳相关内容,并做出判断和表达清晰。在考试中应注意时间管理和答题技巧,避免浪费时间,提高答题效率和准确性。

1.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

对此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处理意见,大致为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具体分为: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有人认为成立数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对于死亡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一个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视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满足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我认为应当采取第四种观点,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解析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错误认识。其中事前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即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误以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的结果,为达到另一目的,行为人又实施了另一行为,而事实上行为人预期的结果是由后一行为所造成的。本题中,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实际上钱某系溺水而亡。因此赵某属于事前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对于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处理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有人认为成立数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对于死亡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时,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一个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视为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满足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通常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2.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参考答案赵某成立自首。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一)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注意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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