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2024-12-24 20:00:01  阅读 79  评论 0

摘要: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关于申诉的其他规定。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七条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八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九条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尊重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被人诬告了怎么办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在工作中被辱骂,可以报警或到法院起诉。如果造成的后果不严重,可以报警;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对方涉嫌侮辱罪,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有证据证明,受到诬告,法官应向法院明确表示自己的态度,对待诬告法官的行为,法院必须是零容忍的态度,法院应对诬告人予以惩罚,涉及党纪处罚的,协调有关部门,对诬告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办理;请求法院在第一时间发布调查结果,还一个清白,免得受到不公正的舆论。 一、 被人冤枉后该怎么办

1、首先要保持冷静;

2、其次要收集相关的证据;

3、然后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4、最后就是寻求帮助解决问题了;

5、如果自己确实是被冤枉的话就要勇于站出来为自己辩解了。 二、自诉案件包括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怎么办】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offcn/704353.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456秒, 内存占用1.98 MB, 访问数据库24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