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转业安置政策是怎样的?

 2024-12-24 15:15:01  阅读 79  评论 0

摘要:2022年军官转业安置政策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

2022年军官转业安置政策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疗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军官转业安置政策是怎样的?

4、中级以上军士退出现役,年满55周岁的或者服现役满30年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这就是2022年军官专业安的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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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军的团长一个月能拿多少钱工资

当兵是有工资的。不同的兵种和不同的地区当兵待遇都是不一样,比如义务兵每月的工资待遇已经上涨到1一个月000元左右,而去新疆、西藏边防地区的津贴是不一样的,根据地区的不同在1000到2000元月不等。

通常情况下:

1、。义务兵每月的工资在1000元左右。2。上等兵每月的工资在1100元左右。3。下士每月的工资在5500元左右。4。中士每月的工资在7400元左右。5。上士每月的工资在8500元左右。

6。四级军士长每月的工资是1万元左右、三级军士长每月的工资是1。2万元左右、二级军士长每月的工资是1。4万元左右、一级军士长每月的工资是1。6万元左右。7。排长每月的工资在8500元左右。8。

连长每月的工资在1万元左右。9。营长每月的工资在1。2万元左右。10。团长每月的工资在1。4万元左右。11。旗长每月的工资在1。6万元左右。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军官和军士在十二月份可以领取双倍的工资。

以上当兵的工资待遇是仅供参考的,要以实际领到手的工资为准。大学生参军入伍的补贴我国对于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大学生给予经济发展层面的补贴:

1、我国对于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大学生,在参军入伍的时候对其在学校期内交纳的培训费推行一次性赔偿或者是得到的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推行偿还。

2、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前已经高等院校入读的学员(包含高等院校新生儿),服现役期间内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保存学籍档案或者是入校资质、退伍后同意复课或者是入校的,国家实行助学金的申请。

3、培训费赔偿、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偿还和助学金申请的规范,大专本科学员每个人每年最多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个人每年最多不超过12000元。

一级军士长退休费多少

一级军士长享受军龄补贴、技术补贴、各项福利等,月薪在1w+。

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

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009年7月13日,中央军委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军和武警部队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士官制度。士官军衔从原先一级至六级士官的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分为初级士官、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三个等级,初级士官:下士、中士,中级士官: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为士官军衔中的最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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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军士长一个月有多少工资

三级军士长正营级待遇,要根据部队不同,地区不同,具体工作性质不同划分的

1993年4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起,军士长划分为四个级别,由高到低为: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任满5年,并经过师(或相当于师的单位)主官批准后,晋升为四级军士长军衔。

1998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后,士兵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士兵军衔改为一级至六级士官军衔。

2009年7月13日,中央军委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军和武警部队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士官制度。士官军衔从原先一级至六级士官的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分为初级士官、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三个等级,初级士官:下士、中士,中级士官: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三级军士长为高级士官中最低级别。

转业安置政策

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990年第1号发布)第一条 为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均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

第四条 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

第五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退伍军人接收安置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伍义务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定人员负责做好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兵役机关、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资、公安、交通、粮食等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七条 各级接待退伍义务兵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纳入预算。

第八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条例》第五条规定执行。违反《条例》规定提前或推迟退伍时间的义务兵,安置部门不予接收。

第九条 义务兵退伍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主要车站、港口设置临时接待中转站。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其优先转乘。军供站、接待转运站、招待所、旅社要为他们提供食宿方便。退伍义务兵回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热情接待,主动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向他们介绍家乡情况,进行形势、政策和革命传统教育,鼓励他们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十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必须在30日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到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报到。公安部门凭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粮食部门凭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和原部队粮食供应证明办理粮油供应手续。

第十一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义务兵退伍回农村后,应当落实责任田。1年内口粮有困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二)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靠自建和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由各级地方财政、计划、物资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和建筑标准指标,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

(三)在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委、大军区荣誉称号,并授予一级或二级英雄模范奖章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义务兵,审批手续完备的,应当安排工作。退伍后补办的立功、受奖证明手续一律无效;

(四)各用人单位在农村招收工人时,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录用退伍义务兵,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乡镇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从退伍义务兵中聘用干部。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参战、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五)乡镇企业和乡村联营企业用人时,应当尽量多安排一些退伍义务兵;

(六)在服役期间,父母双方转为城镇户口的,按城镇退伍义务兵对待。

第十二条 原是城镇户口入伍前没有参加工作的退伍义务兵和符合第十一条第(三)款的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一)至(四)项的规定统一分配工作,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必须接收,妥善安置。

第十三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被撤销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或合并的单位负责安置。第十四条符合安排工作或复工复职条件的退伍义务兵,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分配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因错误中途作退伍处理的;

(三)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四)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五)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

第十五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的市、县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安排工作。因身体状况不宜工作的,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

第十六条 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安排工作的,办理城镇落户手续,不受国家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的限制。

第十七条 因病致残的二等革命伤残军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有条件自谋职业的,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商业等部门,应当提供方便,并适当减免所得税。对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是城镇户口能工作的,退伍后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工作的,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是农业户口生活困难的,由所在乡镇给予优待,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第十八条 义务兵入伍时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在校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年龄可以放宽5岁,原学校应当准予复学。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的,经本人申请,县、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学习期满后,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九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更,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二十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年龄,满10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安排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仍享受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待遇。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单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军转干安置政策规定来看,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两大渠道。很多转业干部都希望安置到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也非常需要军转干部。

再来就是,军队的许多单位和岗位与地方事业单位是大体相通的,如院校、医院、科研院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以及某些后勤保障等单位,许多专业技术干部的专业技术职称也都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评定的,所以说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对军转干部来说并不陌生。从军转安置实践看,事业单位非常适合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到事业单位也能发挥重要作用。

家属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3.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习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4.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展改革、公安、退役军人工作、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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