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警员级别为办事员。
《警衔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衽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编制警衔以人民警察的现任职务为主,兼顾担任现职时间和参加工作年限等条件,综合考核,评定警衔。
1)行政职务与警衔。《警衔条例》第八条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部级正职为总警监;
部级副职为副总警监;
厅(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厅(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处(局)级正职为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处(局)级副职为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科(局)级正职为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科(局)级副职为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科员(警长)职为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办事员(警员)职为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2)技术职务与警衔。《警衔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一级警员以下的级别指的是办事员二级警长以下的级别指的是领导职务级别。
警官和警务技术职组的职务层次按现行管理不变。警员共分“一级高级警长”、“二级高级警长”、“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四级警员”、“初级警员”以及“见习警员”。
职责和条件
机关应当明确具体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前者要明确需要干什么,后者明确由什么样的人来干。机关一般通过制定职位说明书的方式确定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职位说明书的内容包括下列内容:
1、职位名称。
2、职位代码,指每一职位的代表号码。
3、工作项目,指按照工作职责列出职位应承担的全部工作项目。
4、工作概述,指按照工作项目简要说明工作的内容、程序、职责及权限。
5、所需知识和能力,指完成本职位工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
6、转任和升迁的方向。
7、工作标准,指每个工作项目所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的基本标准。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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