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基层司法协助网络的必要性
1、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依然存在并呈加剧趋势
近年来,慈溪和奉化两地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主体多元化趋势增强,社会纠纷频发。与此同时,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法制宣传的深入,群众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诉讼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和为贵”诉讼理念和厌诉习惯逐渐弱化,更多的人倾向于进法院打官司,导致大量纠纷以诉讼方式进入法院。近三年,慈溪和奉化两地法院案件受理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并逐年增长。受编制等因素制约,法院的审判执行力量并未明显增长,同时,由于法官退休、人员调动等因素,法院的审判执行力量反呈相对削弱趋势,使得法院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承受了繁重的工作压力。对此,法院强化内部管理,推行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提高司法效率,法官也采取“白加黑”、“五加二”等加班加点的工作方式予以应对,但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突出。因此,建立司法协助网络,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借助外部力量共同化解矛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人民群众与社会力量对司法过程的有效参与不足
人民法院的历史是一部不断改革、发展的历史,在司法改革的推动下,虽然法院队伍的素质显著提高,司法正规化、专业化、程式化的意识明显增强,司法效率大幅提高,但广大基层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参与司法改革进程的力度仍比较薄弱。此外,随着乡村社区的群众自治程度的不断提高,村、居干部一般都由群众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一些干部出于害怕得罪人的心理,对司法工作不愿配合协助。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实践中送达难、调查难、调解难、执行难等问题日益突出。建立基层司法协助网络,获取基层政府、广大村居干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对司法工作的支持,让人民群众积极有效地参与到法院的司法工作中来,成为了人民法院改进工作的一种有益途径。
3、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认同度有待提高
司法改革的成果尚未得到社会的完全认同。如人民法院在追求实质正义的同时,高度关注程序正义,注重司法过程的程式化和规范化,案件审理流程均在法庭进行。司法过程的程式化和规范化在实现程序正义、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也使得部分群众产生了司法亲和力逐对人民法院来说,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改革,强化内部监督,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同时,通过建立基层司法协助网络,借助社会力量改善司法环境,彰显司法亲和力,让群众真实感受司法改革成果,也成为我们建立基层司法协助网络的动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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