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办的实权有:
1、负责本地区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本地区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积极协助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的工作,并对资本的资金运作进行监管。
2、跟踪监测本地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运行情况。汇总分析相关的统计资料;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等再融资工作;指导、规范上市公司购并、资产重组、股权交易等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本地上市公司发展、结构优化的政策性建议。协助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负责组织、指导本地企业境内、外上市工作;筛选、培育拟上市企业,指导企业准备上市工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3、规划地方经济发展。是地方金融生态建设的组织者。金融产业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监控的防火墙,是代表地方政府负责金融监督、协调、服务的办事机构,使用事业编制,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县区政府直接管理,隶属政府办公室协调管理。金融办一般作为地方政府下辖的一个办公室,一般与地方政府各部门同级别,即:省政府金融办--正厅级、市政府金融办--正处级、县政府金融办--正科级,乡镇人民政府无金融办公室。金融办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由上级政府金融办业务指导。
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金融办的职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突出强调了地方政府协调管理监督地方金融发展的监管职能。从已经审批的海南省、山东省、福建省、广东省、湖南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可以看出,在省一级,金融办已经成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挂牌机构。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主体,加挂金融办牌子,原来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突出强调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其他金融业态的监管职责。今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除继续行使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协调服务职能外,更侧重于对地方金融及其他金融业态的监督管理,其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也会随着机构改革,由地方政府进行全面授权。
法律依据: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三条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及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与国有金融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有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
(四)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七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国有金融机构定期检查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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