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征执法的类别有:(一)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二)依职权和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三)需受领与不需受领的行政执法行为;(四)单方性的与双方性的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律分析: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以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
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罚没财物的处章情况;
六、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法律依据:《行政执法监督》第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
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罚没财物的处章情况;
六、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一、狭义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包括:
权利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它所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工致人员的法律活动所实施的监督,权利机关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二、行政执法监督适用范围:
1、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2、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3、国务院所属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机构和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督。
部门及职责:
1、行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能。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进行监督。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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