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政府环保部门有:人大环资委、 政协环保组 、国资委 、国家环保部 、省环保厅 、地方环保局、 环保所 、环境监测站 、环保研究所、 国有环保公司 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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