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保管证明去哪开

 2024-12-23 15:30:02  阅读 515  评论 0

摘要:法律分析: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或本人人事档案。档案在

法律分析: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或本人人事档案。档案在个人手中,请联系用人单位保管档案或委托其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由其出具档案保管证明。也可以委托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存档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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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档案在个人手中,请联系用人单位保管档案或委托其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由其出具档案保管证明。也可以委托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存档手续,具体要求请查阅中国留学网“留学存档”栏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扩展资料: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跨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管理单位管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岳阳市人民政府-档案在自己手中,如何出具档案保管证明?

百度百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主要有三个地方。首先是生源地所在地级市的人社局下属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其次是学校,如果你的朋友属于申请档案留校两年内仍未落实工作的,学校保管档案。第三就是就业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可以直接凭借个人身份证件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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