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类居民
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此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自建房: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
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证明;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二、亲属投靠
新生婴儿入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婴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婴儿父母的结婚证书;准生证或生育证(其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凭证)。
夫妻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随迁人员的户或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父母子女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投靠人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夫妻同时迁入的还应出具结婚证书;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还应出具婚姻登记机关的未婚证明。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类居民
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此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自建房: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
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证明;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二、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
属工作调动、招工、招干入户的:工作调动介绍信或录(聘)用通知(或报到介绍信);调动人员登记表或录(聘)用人员审批表;录(聘)用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为被企业录(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
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人户的:军转干部或复退军人安置部门介绍信;随迁军转干部家属安置通知书。
属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入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普通高等(中专、技校)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属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入户:投资人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证》;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三、引进人才
所需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学历和职称证书;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相关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四、亲属投靠
新生婴儿入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婴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婴儿父母的结婚证书;准生证或生育证(其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凭证)。
夫妻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随迁人员的户或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父母子女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投靠人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夫妻同时迁入的还应出具结婚证书;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还应出具婚姻登记机关的未婚证明。
近亲属投靠:出具法定监护(抚养)人丧失抚养能力或病故伤亡证明和与被投靠人确立监护(抚养)关系的公证书
五、结婚迁移
办理前提:带齐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一、到要迁入地方的居委会写接收证明;
二、到迁入的镇计生办写证明;
三、到迁入当地派出所领表填表,再由教导员批字;
四、到县户政府批字(要写一份入户申请的);
五、到迁出的居委会写迁出证明;
六、到迁出的派出所注销户口;
七、到回要迁入的地方的派出所入户。
户口迁移申请书
公 安 局
序号
办理事项
办事程序
申报材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出生登记
受理→审核→登记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或母居民户口簿。
即办
不收费
收养申报
受理→审核→登记
1、《收养证》、收养公证书等其他相关证明;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即办
不收费
死亡登记
受理→审核→登记
1、死亡医学证明,或居民死亡证明,或有关死亡证明的法律文书;
2、居民户口簿;
3、死者居民身份证。
即办
不收费
迁入申请(非农)
受理→审核→准迁
1、投靠落户:申请人申请书、户口簿,被申请人户籍证明,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
2、购户兴业落户:房屋所有权证或营业执照,落户人户籍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申请落户的,须有监护人随同迁移;
3、工作调动:调入单位的证明,本人身份证,家属随迁的,同时办理;
4、务工经商落户: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交纳一年以上养老金,或申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
5、随军落户:所在部队公函、家属随军审批表、干部任职命令、被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户籍证明、军官证、结婚证。
即办
准迁证4元/张。
迁入登记(非农)
受理→审核→登记
1、准迁户口: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
2、市区迁移:申请人申请书,婚姻证明或房产证明等相关证明;
3、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户口迁移证,就业单位证明或其亲属申请;
4、上述迁入人员还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交一张标准证件相片(身份证专用)
即办
户口簿5元/本。
序号
办理事项
办事程序
申报材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迁出登记
受理→审核→登记
1、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通知书》,居民户口簿;
2、准迁证(本市各乡、镇接受证明),居民户口簿。
即办
迁移证3元/张
注销户口
受理→审核→登记
1、入伍通知书,或出国出境注销户口通知单,或批准逮捕通知书,或劳动教养通知书,或社区(责任区)民警通知;
2、居民户口簿、注销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
即办
不收费
恢复户口
受理→审核→登记
1、复、退(转)军人:县市以上安置办出具的登记户口证明、接收单位证明、居民户口簿;
2、回国(入境)人员:定居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居民户口簿;
3、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居民户口
sp;
4、上述人员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注销户口证明。
即办
不收费
换、补发户口簿
受理→审核→办理
1、换发:旧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
2、补发:户主申请书、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即办
户口簿5.元/本
变更、更正户口登记
受理→审核→审批(登记)
1、16周岁以下变更姓名,由父母提出申请,当即办理;
2、年满16周岁变更姓名,要提供充足理由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并经区分局审批;
3、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4、出生日期更正,要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并经区分局审批;
5、民族变更: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变更民族证明,并经区分局审批;
6、凡更改姓名、出生
年月及民族的,均应换领居民身份证。
5个工作日
更换户口簿5元/本
序号
办理事项
办事程序
申报材料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
出具证明
受理→查询→出具证明
1、个人查询持居民户口簿或本人居民身份证;
2、集体单位查询持有关证明、查询人居民身份证。
即办
个人3元/张;
集体20元/页。
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
受理→制证→发证
1、本人居民户口簿;
2、二张标准证件相片(身份证专用);
3、《常住户口登记表》经本人签名。
3个月
10元/张
补领居民身份证
受理→制证→发证
1、本人居民户口簿;
2、《常住户口登记表》经本人签名;
3、二张标准证件相片(身份证专用)。
3个月
补领身份证20元/证
临时居民身份证
受理→审核→发证
1、本人居民户口簿、待定户口人员居住证明;
2、《临时身份证申领表》经本人签名;
3、二张标准证件相片。
即办
申领5元/证;
补领10元/证。
办理快证
受理→制证→发证
1、本人居民户口簿;
2、《常住人口登记表》经本人签名;
3、二张标准证件相片。
制证7个工作日
快证
40元/证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前往边境管理区
受理→审批→签发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的《边境证申请表》;
3、持临时身份证的,需提交标准证件相片一张。
即办
边境通行证2元/证
其他人员前往边境管理区
受理→审批→签发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单位或居(村)委会审核同意的《边境证申请表》;
3、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与其家人或监户人偕行,偕行最多不得超过2人;
4、不满16周岁的偕行人员需提交标准证件相片一张、户口簿;标准相片;
5、持临时身份证的,需提交标准证件相片一张。
即办
边境通行证8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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