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为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依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相关要求规定:
1、人民法院书记员可以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级。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为: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
2、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
3、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本条第四、五款的规定。
百度百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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