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借调,是指用人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而采取借调工作人员的形式。通常由借调单位和被借调单位之间签订借调合同。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被借调者的人数,借调事由,借调期限,借调期间的工资待遇、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一般来说,被借调者在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方面享有与借调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但仍属被借调单位编制,如遇调资、提职、职称评定则享受被借调单位人员同等待遇。借调合同期满,被借调者仍回原单位工作。借调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法律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第九条 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借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借调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同时,享受借调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组织关系保持不变。
(二)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不能单独承担行政执法等工作。关键岗位、涉密岗位不宜使用借调人员。
(三)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医疗保险、公积金缴交等管理工作。
(四)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
(五)借调期满后,由借调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二)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单位工作,经借调单位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解除借调关系的。
(三)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单位同意的。
(四)借调人员违反借调单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安排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回,如情节严重须追究责任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五)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需提前解除借调关系的,借调单位应及时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找上级单位协调,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组织、人社部门协调解决。
由于长期借调,借调人员虽然在原单位领工资,进行考核,但事实上已经脱离了原单位的所有工作。原单位在编制紧张、岗位空缺的情况下,不可能该人承担的工作无原则搁置,一般都会另找人顶替,自然而然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编制、岗位,就会被其他人代替。借调人员回原单位,有可能就出现没有编制可用,也没有岗位的情况。但只要原单位接收,可以继续努力上进,论资排辈,重新获取岗位和编制,甚至提拔晋升、评聘职称的资质。原单位如果不愿意接收,可以找上级单位协调,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组织、人社部门协调解决。借调属于组织行为,不应该由个人承担违规借调的后果,原单位不接收,没有政策依据,也没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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