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问题详解
一、刑事案件中,律师是否可以会见嫌疑人
是,但要注意只能是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进看守所以后,案件移交至人民法院之前,只有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当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申请后,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且对会见时长和次数没有限制,并不被监听,如果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阻止辩护律师进行会见,属于侵犯辩护律师会见权,辩护律师可以依法向检察院进行反应,请求监督。
二、侦查阶段为什么只有律师可以会见嫌疑人
(一)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意义在于了解到最真实的案情,还原案件真相,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供述思路,会见结束后进行复盘,从而给出最佳的诉讼思路以及诉讼方式,而这些工作是只有具有一定能力、足够的法律知识的律师才可以最大化最优化的完成。
(二)如果允许近亲属或其他人与嫌疑人进行会见,无法控制会不会因私情而影响侦查机关的秩序,而且从生活常识上来讲,许多亲属在嫌疑人被拘留后常常会陷入混乱的情绪中,而此时犯罪嫌疑人亟须的是专业人士冷静地分析与复盘,最佳的供述思路以及日后的最优的当庭辩护,家属的情绪如果传递给嫌疑人,大概率会影响嫌疑人自身的情绪以及思路。从人道主义上来讲,也许此时不允许近亲属会见,而是让律师传达并帮助其解决问题,反而是对嫌疑人最大程度上的帮助与关怀。
(三)且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只有辩护律师可以与嫌疑人进行会面也属法律明文规定,如果侦查机关不配合,此时律师也可以向检察院进行检举,申请监督改正。
三、审查起诉阶段家属会见是合理的吗
(一)简述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主要就是案件进入检察院,这阶段检察院开始介入了解调查案情,也会对犯罪嫌疑人人进行讯问,还会讯问证人、被害人等。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不足,一般会退回补充侦查。如果证据充足,事实清楚,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会先将案卷和起诉状移送至法院。
(二)审查起诉阶段家属会见是合理的,但是必须是辩护人的身份才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家属作为辩护人的,经过检察院的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与辩护律师相比,被限制了许多条件。如果仅是家属身份,是不可以会见的。
四、律师会见嫌疑人时需要具备的条件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嫌疑人时,需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时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在与嫌疑人成功会面时,首先便要出示自己的委托书,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亲友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
五、律师会见嫌疑人应该做得工作
(一)询问犯罪嫌疑人自然情况。
(二)了解并复盘案件详细经过。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面的首要任务便是了解并复盘案件详细经过。不仅要了解案件发生当天的大概框架以及细枝末节,如果作案有一定动机,也要了解其中的作案动机,事情的起因以及犯罪背景。
(三)被抓获的经过,此处应属于案件详情中的一个程序,但是这一步尤为重要,因为会涉及案件的两个关键方面。首先,如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埋伏在周边的便衣警察抓获,则可推知本案可能存在控制下交付或特情引诱等情况,上述情况在随后具体的辩护中均有可能引用,成为犯罪嫌疑人抗辩的理由;其次,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的态度及情况,又涉及了其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如存在犯罪嫌疑人不认为自身行为系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留在现场等待自首的情况。
(四)在侦查机关被讯问的情况。此时要着询问第一次询问时的情形以及内容,如犯罪嫌疑人对自身的行为有何认识、是否认罪等;另一方面,辩护律师也应充分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问题,从问题剖析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涉案行为的看法与态度。同时还需要根据数次的询问总结出哪些问题的出现率最高、哪些问题系某次讯问的新问题。以推断出侦查机关的侦查重点及侦查方向的调整以及案件核心事实的变化等等。这也是为会见结束后整理辩护思路做万全准备。同时也可以了解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以及是否供述。
(五)了解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认知。此工作不仅仅是为了更好的辩护,也是为了试探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以及架构起二人之间信任的桥梁,为日后的案件处理打好基础。
(六)其他事宜。例如为犯罪嫌疑人解答法律咨询,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让其对自己的行为案件有深切的理解。有无需要代为申诉、控告的事宜,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如身体状况、生活需要等。
六、律师会见嫌疑人禁止做得事情
(一)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物品;
(二)律师在会见时是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归案的消息,从事上述行为是违法违规的;
(三)不能给当事人使用手机,也不能使自己的手机处于通讯与外界联系的状态;
(四)不能带非律师人员去会见当事人,尤其禁止带亲属进行会面。
(五)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之间传递纸条、信件;
(六)不能有指向性地教导当事人在面对问询时如何供述,尤其禁止教唆作伪证,但律师可以采用全面客观分析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给当事人自我防御提供知识基础;
(七)解释法律时不能片面,程序与实体并重,在对当事人解释法律时:一是要全面透彻,有利与不利的都应该告诉当事人,不能回避当事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二是要实体与程序并重,不仅应告诉当事人刑法上关于所涉嫌罪名的规定,而且要告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期限以及证据采纳规则、证明标准等等。
(八)不能给当事人找所谓的“关系”,尽管绝大部分当事人及亲友相信“关系”的能量,并要求律师从事“关系化运作”,甚至提出进行贿赂等方式,但这种行为应属违法,律师自然应该拒绝,里面的法律风险不言而喻;同时也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九)不能给当事人做过于乐观的预估,不能给当事人保证任何案件结果,这也是上文所说的要全面而透彻,不可以避重就轻。当事人要求律师对案件前景进行预测的时候,要慎重。如果律师在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外,还能够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安慰和疏导,这不仅有利于帮助当事人面对现实,理性看待自身处境,能更为有效的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而且也能够得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亲属的感激,巩固彼此之间的委托关系
(十)不能直接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所涉的犯罪。如果直接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当事人担心律师会见让其透露实情,会让侦查机关掌握内情。正确的做法是:不主张直接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所涉的犯罪,而是问“你对认定你涉嫌的犯罪或指控的犯罪是否接受 如果不接受,理由、根据是什么 ”在其回答基础上再采取不同对策和辩护方案。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它的花样繁多,行骗手法日新月异,你知道网络诈骗的方式和种类有哪些吗?以下是我和大家分享的网络诈骗的方式和种类有哪些?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网络诈骗的方式和种类有哪些
(一)、仿冒知名大型网站举办抽奖活动、嫌疑人仿冒知名大型网站举办抽奖活动,制作钓鱼网站,并通过电子邮件、短息、飞信等方式发送诈骗信息,谎称网民中奖,且数额巨大。网民要领到奖金,需缴纳领奖的各种费用,而网民一旦将钱汇到嫌疑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便再也无法与嫌疑人取得联系。此类诈骗手段,嫌疑人常使用雅虎、腾讯、新浪、央视非常6+1、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等知名栏目、网站作为诱饵,制作钓鱼网站。
(二)、以极低的价格批发销售手机充值卡、嫌疑人制作钓鱼网站,以极低的价格(通常为0.5折或0.6折)批发销售手机充值卡,诱使网民误认为是难得的投资机会,大量购入此类假冒手机充值卡。当网民发现手机充值卡无法进行充值,再次联系嫌疑人时,嫌疑人又以各种借口要求网民支付所谓 开通费 ,随后网民便无法与嫌疑人取得联系。
(三)、以各种名义要求网购网民重复汇款、嫌疑人冒充卖家,在购物网站上与网民进行交易。当网民将货款汇出后,嫌疑人以各种名义要求网民重复汇款。其中,常见名义包括:
一是谎称其货品为走私物品或海关罚没物品要求网民支付一定的保证金、押金、定金;
二是谎称网民下订单时卡单,要求网民重新支付或重新下订单;
三是谎称支付宝系统正在维护,要求网民直接将钱汇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四是谎称购物网站系统故障,要求网民重新支付;
五是谎称网购账户被冻结,网民要解冻,需要支付一定费用来激活账号;
六是网民在网购飞机票时,嫌疑人谎称网民提供的身份信息有误,要求网民重新支付购票款;
七是谎称需要进行资质验证,要求网民支付验证资质费;
八是谎称网民在购物网站的积分或信誉不高,要求网民注册VIP会员,支付VIP会员入会费等。
(四)、招聘打字员或兼职、嫌疑人制作钓鱼网站,假借各大出版社的名义,谎称招聘打字员或兼职,诱使网民应聘。在应聘时,嫌疑人以各种名目要求应聘的网民先交纳一定费用,当网民将稿件录入完毕后,准备交给所谓的 出版社 时,已无法联系嫌疑人,才发现自己受骗。
(五)、预测**、嫌疑人制作预测**的钓鱼网站,吸引网民入会。网民交纳一定的入会费才能入会,而后嫌疑人还以各种名目向网民索取高额的所谓 专家预测费 。在发现没有中奖后,网民才察觉已经受骗,此时已无法与嫌疑人取得联系,交纳的各种费用更是无从追回。
二、四类新型诈骗手段
(一)、假借提供贷款为由实施诈骗、嫌疑人制作钓鱼网站,以提供贷款需要先期支付一定服务费为由实施诈骗。典型示例:警方接一事主举报称:最近缺钱急用,想小额贷款周转,于是在网上找到了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办理银行担保贷款5万元,贷款月利0.6%,年利7.2%,还签了合同。合同里面规定交300元的服务费,于是打了300元服务费过去。几分钟之后,对方客服打来电话说:最近国家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由于贷款是无抵押贷款,要事主再打5000元过去考验还款应急能力。事主于是知道上当受骗。
(二)、以在淘宝网提供刷信誉服务为由实施诈骗、嫌疑人通过QQ或制作钓鱼网站,谎称可以为淘宝店主提供刷信誉、刷钻等服务,需要网民支付服务费。 典型示例:警方接一事主举报称:他是一个淘宝普普通通的5星信誉小小卖家,一直困惑于信誉不高,生意难做。听人说可以互相刷信誉,所以他也学大家刷信誉,结果由于没经验,今天被一个骗子骗了钱。
(三)、假借推荐股票为由实施诈骗、嫌疑人制作钓鱼网站,以为网民推荐股票为由收取保证金、会费、融资款等各种费用。典型示例:警方接一事主举报称:被某证券公司网上以推荐股票入会为名,先后骗去10000元保证金,680元会费,及10万元融资款,后觉得不对要求退款,中断业务,被告知要再汇15万元保证金才能全部退回自己操作。后该公司网站关闭,联系不上了。
(四)、假借代办北京户口为由实施诈骗、嫌疑人通过加QQ好友,谎称可为网民代办北京户口,要求网民支付相关费用。典型示例:警方接一事主举报称:有人通过QQ加好友联系他,说能办户口(进京),正好事主朋友的孩子因上学方面想争取一个集体户口。于是事主分三次总共汇了三万五千元整,后发现自己是被骗了。
三、如何有效处理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网络诈骗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由于互联网的隐匿性,为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也为公安机关办案增加了难度。遭遇网络诈骗,应尽早向公安机关报案,方可能追回经济损失。同时也可通过对诈骗网站、诈骗分子的即时通讯账号举报,防止其他人继续遭受损失。注意事项如下:
1、第一时间向属地公安部门报案。
2、尽可能多的留存证据,例如以下内容:
(1)、打款记录截图或银行转账单据;
(2)、聊天记录截图;
(3)、通话录音;
(4)、短信记录截图;
(5)、往来电子邮件。
3、将公安部门的接警或立案回执、证据材料、违法网站网址、违法即时通讯账号等一并向举报中心提交。
四、对实施诈骗行为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今我们越来越离不开网络,生活和工作都与网络息息相关。网络在带给我们便利与快捷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的机会。为了避免遭遇网络诈骗,切勿贪图便宜,应时刻抱有忧患意识和注意收集证据,以及多了解网络诈骗的方式和种类,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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