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位表中公安系统备注中矫正视力是什么意思?

 2024-12-23 08:57:01  阅读 154  评论 0

摘要:公务员考试的公告内容中,有公务员体检录取标准。其中也有部分职位表中对应的岗位有单独的体检要求,则按照职位表中岗位要求的标准执行!如果职位表中公安系统的岗位备注矫正视力的情况,就是指报名者矫正视力达到视力标准。如果职位表中公安系统的岗位没有备注矫正视力的情况

公务员考试的公告内容中,有公务员体检录取标准。

其中也有部分职位表中对应的岗位有单独的体检要求,则按照职位表中岗位要求的标准执行!

如果职位表中公安系统的岗位备注矫正视力的情况,就是指报名者矫正视力达到视力标准。

公务员职位表中公安系统备注中矫正视力是什么意思?

如果职位表中公安系统的岗位没有备注矫正视力的情况,就是指报名者裸眼视力达到视力标准。

矫正视力相对于裸眼视力而言,一般多针对屈光不正(近视、远视、散光)的人。

裸眼视力是你的实际视力,而矫正视力就是用眼镜或手术来矫正屈光不正,之后得出的视力。

扩展资料:

如果公安系统中备注矫正视力的情况,一般都不是执法岗位,只有公安技术类岗位和司法警察会要求矫正视力。

如果公安系统中没有备注的情况,一般都是要求报名者达标4.8或者5.0的裸眼视力标准,因为公安系统考试按照各地不同,要求也不同。

注意:

一定要看清楚公务员岗位要求,尤其是公安系统岗位要求中体检方面对视力的要求,避免错过良机,因为很多小伙伴都是着急报名,过五关斩六将,好不容易过了笔试,赢得了面试,却在体检上卡住了!

建议:

如果真的想要报考公安系统中的岗位,而且岗位没有备注矫正视力的话,建议为了以后长期做打算,可以去专业正规眼科医院进行近视眼的治疗和矫正。

公务员报考 要求是否人民警察职位是什么意思

第一条 为了保证新录用的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第三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编制和增干计划内进行,按照人事计划管理程序,申请年度增干指标。录用计划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公安部机关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部制定,报人事部审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厅(局)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局(处)制定,经公安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四)县(市、旗)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县(市、旗)公安局制定,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核,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后,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五)海南省下管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及省公安厅审核,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不足部分从国家统一招考人员中录用。

第五条 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和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第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录用实施办法进行。公共科目考试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实施。专业科目、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按照录用主管机关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测评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商人事部统一制定。

第八条 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人民警察,在校期间要通过公安专业知识考试以及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毕业分配前在校参加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公共科目考试,合格者方可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九条 公安机关确需从公安警察院校以外录用技术侦察等特殊职位的公务员时,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办理。

第十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拟录用的人民警察,由用人单位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公安部录用人民警察,报人事部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录用人民警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录用人民警察,经公安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四)县(市、旗)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由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五)海南省下管县(市)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由县(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必须进入公安警察院校接受三个月以上的公安专业培训。经培训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录用公务员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和政府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本办法录用人民警察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公安机关不予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和《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公务员频道 公务员论坛 公务员博客圈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该项目是要求考生填写所报职位是否为人民警察岗位。

报考信息填写

在登陆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正式报名前,

需填写详细信息,详细信息关系到审核环节,故填写要准确:

1、考生类别

请仔细阅读《报考指南》,确定自己的考生类别。“考生类别”这里不是指考生要参加的公务员类别,而是指当前的身份状态。比如你现在在私企工作,那就应该选填私营企业人员,你现在是在职公务员,还想再考公务员,那就选填公务员。

2、考试所在地

考试所在地是报考人员选择参加公共科目笔试的地点。如果此信息填写错误,还有补救的机会。考生可点击右侧“修改考试地点”进行考试地点修改。

3、专业类别

很多考生对自己的专业类别不是很清楚,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本硕学历,选择相应专业大类,不能确定的填写其他。

4、所学专业

所学专业填写严格按照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上的字样填写。

5、学历、学位

学历学位请以自己最高学历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为准。

6、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自己的档案放在哪里就写哪里,如果你是应届毕业生,档案一般是在学校,如果是已经参加工作人员,档案一般在所服务的单位。

7、政治面貌、入党(团)的时间

政治面貌及入党(团)的时间以证件为准。预备党员请选择中共党员。

8、外语水平

包括CET、TOFEL、IELTS等。

9、计算机水平

按照国家或相关省市颁发的技能证书填写。

10、基层工作经历

如实填写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年限。所谓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具体请考生参照公告以及《报考指南》的说明。

11、其他

学习经历、实习经历、工作经历

奖惩情况按照自身情况如实填写,没有则填写“无”。经历类一般要从最近的写起,比如先写大学阶段,再写高中阶段等。奖惩一般从最大的奖励开始写。

12、备注

一般填写在大学期间参加的社团以及具有积极意义的社会团体活动。

注意:实习经历、工作经历、奖惩情况、既往病史、备注等项目,如果确实没有不要空着,请填写“无”。

另外,对于研究生,还需要填写毕业论文:

最后,填写完毕点保存,如果提交不上,就证明有错误的地方,在错误的位置页面上会有提示,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仔细研究后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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