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案件频发,近日刑法修订案草案提出,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并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有网友提出恶魔年龄即便再小,也理应受到法律制裁,应全体下调。你怎么看?
1.表明自身观点。
最低刑责年龄个别下调是一种程序严格的例外安排,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发育情况及低龄化恶性犯罪的社会现状,此项立法调整科学合理,而题干中网友观点则过于片面。
2.分析回应题干观点。
(1)未成年人价值观尚未形成。随着时代发展,未成年人早熟现象并不少见,但离形成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还有较大差距。同时,较多未成年人面临复杂的社会环境、冷漠的家庭氛围,既是施暴者也是受害者。
(2)犯罪的未成年人未来可能危害更大。一旦全体下调,未成年人未来发展受限,反而可能成长成恶性罪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3)立法无法杜绝犯罪产生。立法规律并不针对罕见问题,即便立法,也难以杜绝更低龄的恶性犯罪,一味要求降低刑责年龄,难以实现效果。
3.分析自身观点(政策意义)。
(1)针对性打击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频发,引发社会舆论升级,此次立法针对犯罪主体、追究刑责罪名、司法程序都进行时了相关限制,针对恶性事件给出了解决方案。
(2)实现社会民意与立法理性的平衡。随着民众要求全面下调年龄的舆论宣泄式升级,与我国国情现状、文化传统及未成年人发育情况之间出现冲突,此次立法在法律与道德之间找到平衡,避免一刀切。
(3)矫治教育为主体现了问题解决的科学思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解决,参考国际惯例及我国国情,以教为主、以罚为辅才是根本思路。
4.分析自身观点(推行问题)。
(1)立法推进面临挑战。立法科学性、民主性、可行性将面临争议,如何明确特定情形、特别程序、刑责年龄下降标准等细则将成为讨论重点。
(2)司法执行面临困难。在实际个案审判中,既要面临未成年人家庭方面的施压,也可能产生各地同案不同判等问题。
5.提出建议。
(1)保障立法科学。通过民主决议、科学论证等形式,谨慎进行司法解读及细则补充,特定情形应进一步细化,特定程序也应包含层报最高法核准。
(2)完善专门矫治教育体系。加强犯罪预防及矫治,即应健全特殊学校工读制度,落实改造教育;也应明确家庭管教责任,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用于追究放任不管的监护人责任。
(3)建立独立少年刑事司法体系。针对未成年人设置专门刑法制度,在刑罚制度上设计缓冲地带,侧重在教育、感化和转处,避免偏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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