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的实际需要,组织拟定有关规程、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组织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
督查,指导全面依法行政工作,承办和协调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及行政法律事务;
(二)根据本区环境保护市容卫生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课题调查和政策研究;
(三)负责局机关的机要收发、文秘、文印、文书档案管理,负责全局的信访管理;
(四)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和修改,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五)负责局行政、党务条线的年度工作计划的汇总和修改,全局性会议活动的筹办工作;
(六)负责局党工委的日常性事务办理,做好局党工委会议安排等工作;
(七)负责局对外宣传、政务信息报送、编写简报等工作;
(八)负责局信访、社会稳定、综合治理等工作;
(九)负责局系统的献血、兵役、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等工作;
(十)负责编制因公出国考察、培训计划并办理有关手续;负责外事管理及内宾接待等工作;
(十一)负责局行政后勤事务、机关计划编制、资产管理等工作;
(十二)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网络工作;
(十三)负责全局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四)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人事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拟定局党组织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局系统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协调落实政风行风建设各项任务;
(三)负责局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的工作;
(四)负责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五)负责局系统的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干部的培养、选拔、任免、教育、培训、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局系统的人事调配、干部聘用、职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工作,做好人才规划、人才引进、大中专毕业生录用及军转干部安置等工作;
(七)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八)负责局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
(九)负责局系统离退休干部和职工的管理、教育、待遇保障及其他有关工作;
(十)负责局系统劳动工资、福利、保险等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局系统干部、人事信息的采集、维护,以及人事档案的管理等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局系统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络工作;
(十三)负责局系统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的协调工作;
(十四)负责局系统计划生育工作;
(十五)负责与上述职责相关的统计工作;
(十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计划财务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编制局系统财政部门预算及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并对计划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协调、监督局系统计划综合平衡、资金使用情况,协调推进预算执行进度,指导局属各单位年度预决算工作;
(四)负责组织基本建设的前期审批及招投标工作;
(五)负责局系统的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六)负责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财务管理有关法规及政策要求,制订局系统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根据国家财会制度,指导和监督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做好各类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年报汇审、决算工作;
(八)负责国家财政预算、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内部审计等有关政策的宣传及培训工作;
(九)负责局系统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审核、登记、变更、划转等工作,以及局系统国有资产年报汇编工作;
(十)负责局系统统计制度的建立,各项业务统计的综合管理工作,完成全局综合统计的各类报表以及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按照新区有关票据使用和管理要求,指导和监督局系统各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工作,根据新区统一安排负责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性收费的规范
收支工作;
(十二)负责并指导局系统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基本建设和专项审计工作;
(十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污染防治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水、气、声、固废、辐射污染防治和总量控制;
(三)负责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统计年报、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等法律制度的实施;
(四)负责有关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发布以及信息公开工作;
(五)负责组织区域环境质量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环境监察、环境监测、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承办区人大、政协污染防治方面的提案及处理人民群众有关的来信来访,协调处理环境突发应急事件;负责有关政风行风工作;
(七)负责循环经济工作和组织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计;
(八)负责本区环境保护基金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区环境保护队伍和管理网络的建设工作,组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和街道、镇、企业环保专兼职人员岗位培训;
(十)负责有关的环保科研和环保宣传工作;
(十一)参与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环境影响评价处(生态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环保试生产、竣工验收管理;
(三)负责排污权交易管理;
(四)负责环境目标责任制工作;编制和实施本区环保工作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
(五)负责协调并监督检查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六)负责生态区、环境模范城区创建工作以及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编制和推进、绿色创建工作;
(七)负责开展循环经济以及环保基金有关工作;
(八)负责环保科研、环境宣传工作;
(九)负责有关环境统计及信息公开工作;
(十)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有关的来信来访;负责有关政风行风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环境卫生管理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本区环境卫生规划、计划、标准的编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三)负责本区固体废弃物、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置场所的建设和运营监管;负责固体废弃物、粪便的调运等相关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本区市容环卫经营性服务费
实施征收管理;
(四)负责本区区级水域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指导开展镇级以下水域保洁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公共厕所、废物箱、垃圾箱房、垃圾压缩站等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环境卫生保洁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组织开展市容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宣传和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市容环境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推进市容管理行业的科技兴业和科技进步;
(七)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有关的来信来访;负责有关政风行风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容景观管理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本区户外广告设施的专业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市容景观灯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牵头负责城市景观建设和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三)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区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牵头、协调新区重大活动、节庆活动期间市容环境保障工作;
(五)牵头组织户外广告设置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许可、备案、申报、登记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市容环境考核评比等日常监督管理以及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有关的来信来访;负责有关政风行风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水利管理处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利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行业指导意见;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编制本区水利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区水务规划控制和行政许可工作;
(四)负责本区防汛防台工作;
(五)负责本区水利的行业管理;
(六)主管本区河道、湖泊、堤防;负责本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水务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七)负责本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排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作;
(九)负责协调水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十)研究制定水利技术进步措施,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
(十一)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有关的来信来访;负责有关政风行风工作;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供排水管理处
(一)贯彻执行有关供、排水及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行业指导意见;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编制本区供、排水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负责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本区供水、排水行业的管理;
(五)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排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六)负责计划用水管理工作、节约用水工作;
(七)主管本区水文工作,组织实施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水文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
(八)负责协调供、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九)研究制定供、排水及水资源管理技术进步措施,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
(十)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有关的来信来访;负责有关政风行风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绿化管理处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市颁发的绿化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组织制定本区有关绿化行业规范、指导意见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区绿化建设和管理专业规划、年度计划等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区域内绿化管理,建立完善绿化养护考核标准,组织检查考核;
(四)负责本区绿化行政审批,指导、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工作,并进行后续监督;
(五)组织本区的绿化宣传、推动全区义务植树活动,指导、推动城镇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工作;
(六)负责制定本区绿化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本区绿地资源的普查、统计工作;
(八)负责协调本区绿化重大项目的推进、协调;
(九)负责协调本区绿化信访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有关政风行风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林业管理处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市颁发的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组织制定本区有关林业行业规范、指导意见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制定本区林业建设和管理专业规划、年度计划等并组织落实;
(三)负责本区森林资源管理的监管及森林防火工作;
(四)负责本区有害生物防控和森林植物检疫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本区林业行政审批,指导、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工作,并进行后续监督;
(六)负责本区野生动植物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七)负责本区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
(八)负责本区林业科技工作;
(九)负责本区林业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普查、统计工作;
(十)负责东滩湿地的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有关的来信来访;负责有关政风行风工作;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政设施管理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关于公路和城市道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方针、政策,组织编制本区公路和城市道路管理规范性文件,并指导道路管理单位具体实施,督促
落实;
(二)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本区公路专业规划,参与编制城市道路专业规划;
(三)负责本区公路、农村公路、城市道路及桥梁的管理工作,指导公路、农村公路、道路管理单位养护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依法开展公路和城市道路设施行政许可,监督指导掘路占路许可、超载许可、管线依附桥梁许可、人行道设施设置许可、桥梁保护区施工许可,负责乡村公路命名和
更名许可;
(五)参与公路和城市道路设施建设、接管(废除)、道路更名、道路规划更改等审核管理;
(六)组织本区公路、城市道路和桥梁的检测和普查,并提出状况分析报告,组织建立公路、城市道路设施及桥梁维修项目储备库;
(七)协助编制本区公路和城市道路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本区公路和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管理的技术引进、开发、应用和交流。配合有关部门培育、规范公路和城市
道路养护作业市场;
(八)负责编制公路和城市道路行业应急预案,负责本区公路和城市道路设施维修养护、路政管理等业务报表的汇总,年度公路和城市道路设施量统计和市政设施技术档案
管理;
(九)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有关的来信来访;负责有关政风行风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公用事业管理协调处(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关于公用事业管理(燃气、电力、通讯、集中供热)、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方针、政策,组织编制本区公用事业管理规范性文件
,并指导公用事业管理单位具体实施,督促落实;
(二)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本区公用事业专业规 划和无障碍设施建设专业规划;
(三)负责本区公用事业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协调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本区道路和管线监察管理工作,负责掘路计划编制,依法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执法、文明施工督察执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检查,落实本区架空线管理和管线保
护工作;
(五)协助编制本区公用事业行业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本区公用事业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技术引进、开发、应用和交流。配合有关部门培育、规范公
用事业服务市场;
(六)负责编制公用事业各行业应急预案,协助处理重大电力、燃气、通讯、供热设施事故;
(七)组织协调市府和本区重大工程、实事工程中公用设施配套中的有关问题,协助本区内电力、燃气、通讯、集中供热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
(八)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有关的来信来访;负责有关政风行风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城市建设管理、规划、环保、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公用、房管、园林、市政工程管理、建工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卫生的市容环境,劝阻和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环卫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卫作业人员的劳动,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不得阻扰和妨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第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方面的宣传教育,各类学校应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教育活动,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与道德水平,自觉遵守市容环境卫生法规。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城市废弃物、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实行服务收费制度。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 城市临街各种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新建各种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九条 城市临街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不准在阳台、窗外悬挂或堆放有碍市容景观的物品。摆设花盆要安全、美观。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堆放物料和搭建临时建筑,经批准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审定的场地范围内经营或作业,并负责使用地段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规定缴纳占道费。
临街店铺不准越门出摊占道经营。
不准在城市道路上摊晒物品、堆放和倾倒垃圾、废弃物。
不准在城市道路两旁摆设灵堂、搭挂祭幛。
占用城市道路装卸物品,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需临时装卸小件物品的,装卸时不准污染路面和堵塞交通。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栏)、雕塑、画廊、招牌、标语牌、橱窗等,必须内容健康、画面完整、用字规范、外型美观。发布或设置单位应保障安全、定期维护、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市容景观。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城市市政、公安、公用、房管、供电、通讯、消防、文化、体育、商业等部门应负责维护和保持所需各项临街设施的完好和整洁。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经常保持园林绿化设施的整洁、美观。在绿化街道整修行道树时遗留的枝叶和渣土应及时清除,保持绿地和街道的整洁。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护栏、档板等安全防护设施。堆放材料和机具必须整齐,施工建筑废渣必须及时清除,不得妨碍交通、行人的活动。第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它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第十六条 凡车容不整洁的车辆,必须清洗。在城市内行驶的各种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不准向车外抛撒废弃物,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及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和液体货物的车辆,应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准沿街撒落、飞扬、泄漏。第三章 清扫与保洁管理第十七条 城市街道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绿化带、小游园及绿地的清扫保洁分别由园林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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