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随我国经济发展,随人民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对于法律法规的要求也需要更加健全。面对这种现象,我国对旷工处理的法律规定做出了更加完善的规定。那么旷工处理有哪些法律规定呢?针对旷工处理的法律规定的问题,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一、公务员旷工及其行政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
第三十三条 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二、企业除名
企业除名的理由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缺以下的任何一条属违法解除:
1、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
2、规章制度公示了吗?
3、除名通知工会了吗?
4、进行批评教育,这一条企业已经做到了
5、企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无效条款。
因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从这一规定来看,企业对职工的除名处理,必须符合以上两个条件。
三、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对职工作出开除处分的过程中应遵循下列程序:
1、弄清事实,取得证据。企业对职工所犯错误的事实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并且对所取得的证据要严格审核,以保证确凿无误,结论材料应与本人见面,允许其申辩,如确属于事实不符,应当纠正。
2、经厂长或经理依据职工的错误事实提出开除处理的意见。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4、将开除处分决定报告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备案。
5、将开除处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上述规定进行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释义
1.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学校中从事普通事务性工作的人员,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编制的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或学校中基本上都是以事业单位编制为主,一些大学及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学校中有参考公务员待遇的人员。
2.指在机关团体做勤杂工作的人员。
3.按照中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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