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2024-12-22 20:09:01  阅读 87  评论 0

摘要:总体叫安全生产。分为专门监管和综合监管一、综合监管是基于其是同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而产生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所有部门加以综合协调,如:建筑事故通常不是由建设局来处理,而是安监局。二、专门监管,就是由安监局作为监管主体来负责的,比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

总体叫安全生产。分为专门监管和综合监管

一、综合监管是基于其是同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而产生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所有部门加以综合协调,如:建筑事故通常不是由建设局来处理,而是安监局。

二、专门监管,就是由安监局作为监管主体来负责的,比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非煤矿山等。但是另外可以查处这些行业的单位也有很多,比如烟花爆竹如果属于在途运输的,则归公安治安管理,存储在家里的也是。如果在零售店超量存储则属于安监局。如果烟花爆竹不合格的话,在流通环节则属于工商管,如果在生产环节则属于质监管。

安监局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一、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认真组织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并督促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

二、 建立、完善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负责组织全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督查全区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三、 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建立辖区范围内企业及其安全状态档案,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与乡镇、街道安监站、社区安全专干、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形成全区安全监督管理、安全信息完整网络。

四、 组织对辖区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督并指导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监督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五、 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组织并督促企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六、 组织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安全隐患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七、 组织辖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许可证管理工作。

八、 组织辖区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并指导企业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并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全区公共应急事件救援工作。

九、及时报告区域范围内发现的重大危险源、重点安全隐患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十、组织对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及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组织编制全区安全生产中长期和年度规划。

十二、及时汇总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动态,为区政府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参考。

十三、完成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布置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接受市安监局的工作指导,及时完成市安监局布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协调并组织区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 指导乡镇、街道安监站、社区安全专干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

1、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第一责任人和生产副职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新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制订班组安全活动计划。

3、组织制订、修订本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安全大检查,协助并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5、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6、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疑问,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7、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8、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订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品的发放标准,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9、负责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10、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安技装备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1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班组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

12、提出安保基金的使用计划,对计划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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