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重大政务活动协调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司法行政课题调研。审核研究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督查、信息、文秘、信访、统计、保密、文印及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建设。
(二)行政财务装备处
管理局机关的财务,负责局直属单位财务的年度预算和分配工作,指导和监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警服装、车辆、枪支和弹药工作;负责局机关车辆管理及调度、安全保卫、资产管理、基本建设、接待等行政事务。
(三)法规教育处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法制建设、局机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工作。受市人大和市政府的委托,参与地方法规的起草、论证、修改。组织和指导法学理论及涉台有关法规的研究;综合协调社会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法学教育、法律培训工作,管理法律电大函授工作站,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干警培训和学历教育规划。
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规划,执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负责厦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审查、考务组织;受理、审核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对取得资格证书者进行管理;指导规范国家司法考试的培训工作;开展国家司法考试的理论研究和交流。
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劳动教养和场所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劳教人员延长或减少劳教期限三个月以上以及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提前解除劳教的审核报批工作;履行劳教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司法鉴定仲裁管理处
指导、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制定司法鉴定工作规划及行业规范;承担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审核和年度检验工作,负责司法鉴定人员鉴定资格考试、考核,管理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处理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来信来访,承办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仲裁机构、人员的审查、登记和管理工作。
(五)律师管理处
指导、管理、监督全市律师工作。负责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的年检注册;接受并处理对律师违反纪律、违反职业道德的控告。指导、监督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六)公证管理处
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公证处设立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公证处、公证员执业证的年检注册、执业监督工作。受理对公证员违反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控告,参与公证事项的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
(七)基层工作处
指导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管理“1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刑满释放和期满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具体承办市安置帮教办公室日常事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八)政治部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 指导各区司法局的人事管理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研究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务、警衔评授等管理工作;管理人事档案,办理人员出国(境)政审等手续;管理和指导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司法干警的政治、业务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和监察室合署办公。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九)厦门市依法治市领导办公室(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处)
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全市各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制定依法治市规划方案,参与立法、建章立制起草论证、修改和立法建议,组织和参与执法检查。依法治市办公室为副厅级机构,内设法制指导处,具体承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的法制宣传工作,制订全市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培训各行业、各单位法制宣讲骨干,指导开展专业法宣传教育和学法用法活动。
司法所建制级别为副科级规格。司法所建制规格按照市委编办〔2019〕220号文件要求,明确为副科级规格,司法所长为副科职级领导,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为副科级建制,实行县(市、区)司法局主管和乡镇(街道)协管的双重管理体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厦门市司法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厦门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厦门司法行政网站和市司法局大楼二楼大厅触摸屏、公告栏查询。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厦门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厦门司法行政网站和厦门市司法局二楼大厅触摸屏、公告栏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触摸屏、公告栏3种形式。此外,我局还将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召开情况通报会、新闻发布会、在主流媒体刊登公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厦门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室(厦门市司法局大楼6楼615室)
通信地址:厦门市金山西路1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厦门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从厦门司法行政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填写申请表后,提出申请的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以附件方式将《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电子邮件主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受到申请人电子邮件时,应回复受理情况。申请人也可在厦门市司法行政网站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
申请人网上申请时,应填写详细的****,以便受理机构联系答复。对需索取书面政府信息的,请到受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索取。
2.信函、电报、传真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作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参见附件2。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低保或者低收入困难等条件的,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局纪检监察机关申诉、投诉或举报(办公地点:金山西路1号,厦门市司法局大楼5楼504纪检监察室),或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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