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一、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二、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1、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2、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3、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4、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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