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名 第八章 职务升降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
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
进行。
第四十条 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
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
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
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
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
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 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
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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