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无忧的法律咨询怎么样

 2024-12-22 13:39:01  阅读 413  评论 0

摘要:债无忧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是国内首批成立的专业化解债权、债务的服务平台。“债无忧”在全国有300分支机构,服务于银行、企业、个人,业务范围辐射全球。“债无忧”以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为集团己任,以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为媒介,整合社会债权资源构建的专业处置服

债无忧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是国内首批成立的专业化解债权、债务的服务平台。“债无忧”在全国有300分支机构,服务于银行、企业、个人,业务范围辐射全球。“债无忧”以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为集团己任,以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为媒介,整合社会债权资源构建的专业处置服务平台。以打造全球第一的债权债务化解服务平台为企业经营目标,实现安全、标准、高效、阳光、合法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

债无忧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朱国华先生与律师团队一行于2017年12月5日飞抵湛江,与中国*湛江国际仲裁庭西南分院院长刁益敏先生进行了亲密会晤,经过一系列紧张的洽谈达成合作意向,并成功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此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债无忧从此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开启崭新的历史篇章。

债无忧的法律咨询怎么样

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统称湛仲)是由湛江市人民政府指导组建并同时启用国内国际双重名称的湛江地区唯一民商事仲裁机构,于2014年9月28日由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2015年1月正式挂牌办公,总部地址设在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东路银隆广场。

湛仲在本市内设有霞山仲裁庭、徐闻仲裁分院、吴川办事处和西南、珠三角、华东、深圳、海口、重庆、北京、通辽、三亚等多个异地办案点以及温哥华分院等。

2015年3月25日,在湛江市人民政府支持下,经有关部门考查,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湛江仲裁委员会同时命名挂牌为湛江国际仲裁院,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两种机制的运作模式。这是广东有关方面在遵守仲裁法的基础上,为使仲裁走向国际,为“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提供法律服务的先行先试。

此次债无忧与中国湛江国际仲裁院成功签署战略合作,必将为债无忧未来全球范围的债权债务化解服务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成为债无忧走出国门、进军国际市场的坚强后盾。

债无忧在全国现有500合作方400余家实体门店,其他新晋合作方正在选址、装修、筹备中。部分合作方已经成功被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入驻政府电商大楼。债无忧队伍正在快速的崛起,2018年6月份以前计划完成2800家的门店建设, 美国资本市场的洽谈工作正在有序的进行中。

债无忧上市的钟声即将敲响,进军国际市场的战车已经起航,你准备好了吗!

债无忧必将为这个时代创造奇迹!

债无忧必将改写全球债权市场的历史!

债无忧肩负使命愿与一切志同道合的朋友、企业、机构、海外团体强强联合!

湛江医保如何报销

法律主观:

1、先搜索登陆当地的公积金网站,然后点击图示位置中的“网上政务大厅”,点击“我要查询”;然后在图示位置输入你的公积金身份号码,输入登陆密码,默认密码一般都在该页面上有提示;输入完成之后,点击“登陆”,即可查看公积金账户余额。

2、微信搜索本地的公积金查询公众号,然后登陆你的账号,进行查询即可。

3、打开支付宝,找到其中的城市服务模块选项,点击下方诸多功能模块中的公积金;点击下方右侧的公积金查询的选项;认证操作;认证完成后,自动显示自己在当前城市的公积金预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湛江医保报销流程如下:

1、 受理,市区参保人向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保结算科递交;县区参保人向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保股递交。前台受理人员核验报销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受理情形如下:

(1)参保人符合报销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湛江医保职工参保人住院费用报销受理回执》;

(2)参保人不符合报销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前台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进行告知参保人。

2、审核,受理后,审核人员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情形如下:

(1)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湛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支付清单》,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2)不予通过的,告知原因。业务流程大概时间为20个工作日。

3、领取支付清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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