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立案条件

 2024-12-22 10:45:01  阅读 767  评论 0

摘要: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检察院立案条件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去检察院上班需要什么条件?

一、检察官需要什么条件

1、检查官需要的条件如下:

(1)身份条件,担任检察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3周岁,身体健康;

(2)政治思想条件,担任检察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专业条件,作为专门从事法律监督的官员,检察官职务由精通法律、具备较高专业素质和较强专业能力的专门人才担任;

(4)资格条件,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条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第三条

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检察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6、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7、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8、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检察院起诉的条件包括哪些方面

那要看你到检察院是做什么,有一种叫临时工,就是暂时的,比如打字员,司机等等,这要求不是很高,打字员是需要专科以上学历.还有一种就是正规职员,这要求就比较高,至少专科以上学历,而且要通过公务员的考试,进入检察院后你就是一般职员,但是这样是永远不能提升,因为在司法机关,你还必须要经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是需要本科学历

所以说白了,你想做的好,至少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二)调动社会力量综合教育和挽救的原则

(三)由少年法庭进行审理的原则

(四)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

(五)不公开审理原则

(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独立享有某些诉讼权利的原则

(七)有权获得指定辩护的原则

(八)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权利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检察院立案条件】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offcn/670007.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1813秒, 内存占用1.98 MB, 访问数据库24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