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产假规定多少天

 2024-12-22 10:15:01  阅读 767  评论 0

摘要:1、基本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3、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到30天的产假。4、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5、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90天产假。6、晚育者增加30天。7、生育多

1、基本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到30天的产假。

山东省产假规定多少天

4、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90天产假。

6、晚育者增加30天。

7、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一、产假申请天数: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二、产假流程怎么走:

1、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5、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5、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6、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7、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8、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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