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不可以送戒毒所戒毒,监管场所、羁押场所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7号)
第六十五条 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监管场所、羁押场所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监狱、看守所为犯罪分子申请减刑的,应当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以下的材料。
1、减刑建议书。
2、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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