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高级人民法院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在地级市(包括副省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如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设在县、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旗等,如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直辖市由于直接管辖区、县,比一般省份的省、市、县三级管理体制缺少一级,为确保审级完整,所以在高级人民法院和各区人民法院之间,专门加设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四个直辖市分别设两个中级法院。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检察院同样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与最高人民法院对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与高级人民法院对应,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地级市(包括副省级市)、自治州、盟等人民检察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对应,如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县、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旗等人民检察院,与基层人民法院对应,如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检察院。在直辖市,为与直辖市特设的中级人民法院对应,设立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此外,我国还设有军事法院、检察院,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海事法院,这些法院不与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对应,而是根据本系统的需要设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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