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消防工作责任不落实,完成任务多应付。派出所消防工作核心“主业”地位还不牢固,一些领导和民警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认为消防工作有专门的消防大队在监管,派出所只是配合,在思想上没有引起重视,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完成指令性工作任务等有些浮于表面或流于形式。消防工作尚未形成所领导、专职民警、责任区警长、社区民警“四层”联动机制。为了完成执法基准任务,片面追求消防监督检查数量,忽视消防执法工作的质量,存在检查走过场、甚至存在“闭门执法”,不到现场调查,在办公室凭自己的想象进行造假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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