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事劳动局,市直属各委、办、局人事劳动部门,市属控股公司(企业集团),中央在汉企业: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3号)精神,现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武汉化工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全
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5元/小时;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要及时妥善处理涉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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