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现在还有临时建造师了吗

 2024-12-21 16:42:01  阅读 596  评论 0

摘要: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相关通告,截止到2023年3月24日,取得的临时执业证书有效,并可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所以是有临时建造师的。临时注册建造师是住建根据当时建造师数量不能满足形势需要所做的变通处理,由原来的项目经理经过考核自动转换成临

有。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相关通告,截止到2023年3月24日,取得的临时执业证书有效,并可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所以是有临时建造师的。

临时注册建造师是住建根据当时建造师数量不能满足形势需要所做的变通处理,由原来的项目经理经过考核自动转换成临时建造师。

内蒙古现在还有临时建造师了吗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将赤峰市恒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赤峰市恒大华府住宅工程认定为不符合交付使用标准,对该建设单位违规交房依法进行查处。

法律法规规定的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法定职责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履职要求

1.敬请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敬请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第五条:“(九) 按规划要求完成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建设,确因季节原因暂时无法实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出具承诺书,自交付使用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十) 规划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需一并投入使用的,应当通过人防主管部门验收。”

3.敬请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第七条:“路灯、道路、绿化、排水、安全技防等配套设施或者配套工程竣工后,有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竣工验收备案合格证明;无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参与监督下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同意投入使用证明文件。”

4.敬请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第八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商住楼在交付使用前,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住宅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www.bf119.com)的“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或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备案系统;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5.敬请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商品住房竣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有关工程档案和资料。”

6.敬请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第十一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交付使用总体情况说明之日起20日内组织现场踏勘。情况属实的,书面告知现场踏勘情况;情况不符的,按规定要求其达到交付使用标准。”

7.敬请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标准的商品住宅擅自交付使用,造成入住居民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敬请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追究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郑重声明

1.公民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信访事项,如被按照信访事项处理,本人将在收到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后,以行政机关乱作为为由,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如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拒不依法履行保护本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本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以行政机关不作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致: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

1. 履职申请书副本3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申请人:

2022年6月17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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