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中的时间及期限如何计算?

 2024-12-21 16:00:01  阅读 968  评论 0

摘要:30日内提出申请,今天是10月24日,那么最完截止日期是10月25日。要求10月10日前执行,那么最后期限是10月10日24时(即10月11日零时)。期间的计算方法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时间的起算;二是期间的届满。根据诉讼法律关于时间计算办法的规定,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

30日内提出申请,今天是10月24日,那么最完截止日期是10月25日。

要求10月10日前执行,那么最后期限是10月10日24时(即10月11日零时)。

期间的计算方法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法律条文中的时间及期限如何计算?

一是时间的起算;二是期间的届满。

根据诉讼法律关于时间计算办法的规定,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一个“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内,其届满时是以法定期间的时段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如其犯罪嫌疑人在某日的12时被捕,则通知其家属中所在单位的期间应从13时起算,到次日12时完了,即13时整为届满,其中,分钟不考虑在内。

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其中,“时”不计算在内。如民事诉讼案件中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某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接到判决书的时间是5月9日11时,则其上诉期间应从5月10日起计算,向后数15日,到5月24日完了届满。

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应从开始月份的开始日的次日起算,这又分为两种情况:①如果期间是整月的,应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不论当月的天数是多少天。如公安机关于元月31日将案件移送起诉,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的届满日为2月29日(如果当年的二月份是28天,则届满日应为2月28日)完了为届满;

②如果期间是跨月的,一个月应为多少天,认识不一,实践中做法也不一样,这需要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我们认为一个月的天数应以实际所跨月份的天数,而不论该月是多少天。期间从该月开始日的次日起算,往后数够月数,到最后一月的与开始月的开始日相同之日完了为届满。如某犯罪嫌疑人于2000年2月13日12时被捕,对其进行侦查、羁押的期限为2个月,跨2月、3月,从2月4日起算,到4月3日完了为届满。这样理解就和前一项情况相吻合了。关于半个月,一般认为是15天。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行政诉讼中的期间不是以月的第一天起算时,一个月为30天。

期间计算中的特别规定。我国的诉讼法律中都有关于期间的特别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①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的,节假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如果节假日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开始或期间的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内。

②采用邮寄方式递交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即使司法机关在收到时已过法定期限也不算过期,递交邮件的时间以当地的邮局加盖的印戳为准。

③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路途上的时间虽未在法律上明确界定,但一般应包括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邮寄过程中的时间,也包括人在路途上所需要的时间。

④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时间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案件事实作司法鉴定的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间。

一、民法典租房合同的租期怎么算

1、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无效。根据合同约定的起算点就是租期的起算点。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租房合同违约金怎么算

1、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为一个月的租金,那么一旦违约,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个月租金同样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赔偿。

2、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

3、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4、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么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是不包含在这1500元以内的。

5、租房违约金的处理: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即使一方行为被认定为违约,另一方应当仅仅选择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中的一种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在违约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具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因此,通过重复累加的方式,无端加重违约方的责任,违约一方大可不必理会,法院对此也是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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