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看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否关于此方面的约定,除非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一条:员工方被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司方可以辞退,否则公司没有这样的权力。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严格地说没有一项工作不适合乙旰病毒携带者从事。但在我国规定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不能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是从保护孩子的角度出发的,可以理解。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规中也规定了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饮食类行业,这从医学看来没有真正意义,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规定。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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