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主要包括1. 办公室(办公室及检察信息化职能)2. 政治部(政治部职能)3.第一检察部(普通刑事犯罪检察)4.第二检察部(重大刑事犯罪与职务经济犯罪检察)5.第三检察部(刑事执行检察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6.第四检察部(民事检察)7.第五检察部(行政与公益诉讼检察)8.第六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9.第七检察部(综合业务)10. 法律政策研究室(与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11.检务督察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2.检务保障部(行政装备处职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必要的业务机构。检察官员额较少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检察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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