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管理局获悉,《江西省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办法》已经江西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月5日正式向社会公布,自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南昌汉代海昏侯国的遗址范围及保护对象,提出对遗址实行分层次保护,按照依法公布的遗址保护规划划定了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控制区。根据《办法》,南昌汉代海昏侯国是指位于南昌市新建区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紫金城城址与以铁河古墓群为主体的区域及其周边与海昏侯国遗址直接相邻的历史文化遗存和自然景观。
《办法》禁止在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建设与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利用无关的项目;改变海昏侯国遗址环境地形地貌和地层现状的挖建沟渠池塘、毁林开荒、挖掘取土、打井、植树、挖树根、平整土丘等;违反规定倾倒、堆放垃圾、排放污水;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范围界限标志或者文物保护设施;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焚烧祭祀品、树叶、荒草、垃圾等。
据悉,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是我国目前发现的面积最大、保存最好、格局最完整、内涵最丰富的典型汉代列侯国都城聚落遗址,国家文物局已将其列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名单,遗址公园规划公园规划总面积12.03平方公里,投入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约40亿元,自2020年9月23日面向公众开放以来,已接待游客40万人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南昌汉代海昏侯国遗址(以下简称海昏侯国遗址)的保护、管理、规划、建设、研究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昏侯国遗址,是指位于南昌市新建区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紫金城城址与铁河古墓群为主体的区域及其周边与海昏侯国遗址直接相邻的历史文化遗存和自然景观。第三条 海昏侯国遗址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海昏侯国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周边环境与海昏侯国遗址相协调。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加强对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利用等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的重大问题;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负责海昏侯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
海昏侯国遗址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海昏侯国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海昏侯国遗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海昏侯国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海昏侯国遗址保护管理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海昏侯国遗址保护管理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规划;
(二)负责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三)对涉及海昏侯国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四)支持协调海昏侯国遗址考古工作;
(五)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
(六)负责组织实施南昌汉代海昏侯国考古遗址公园(以下简称遗址公园)建设和管理;
(七)其他与海昏侯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工作。第七条 南昌市和新建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昏侯国遗址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保障海昏侯国遗址内移民迁建、文物抢救、文物防护、安全设施建设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方面的支出,并依法加强财政和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海昏侯国遗址保护以及文物征集。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九条 海昏侯国遗址范围四至边界为:东至铁河东岸,南至海昏侯国遗址以南的蚂蚁河南岸,西起蚂蚁河西岸,北起青山北侧蚂蚁河北岸。四至边界因考古发现等原因依法调整时,以调整后的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规划为准。第十条 海昏侯国遗址范围内保护对象包括:
(一)紫金城城址构成要素:包括内(小)城、外(大)城城墙、城门、城河(壕),夯土基址、疑似码头、道路,地下尚未考古发掘的遗存、遗迹;
(二)苏家山墓群为主体的紫金城城址南部墓群;
(三)墎墩汉代海昏侯墓园;
(四)紫金城城址西部墓群;
(五)海昏侯国遗址地处鄱阳湖西部的岗地群、周围农田及其水系;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第十一条 海昏侯国遗址按照依法公布的遗址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控制区,实行分层次保护。
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设置标志碑和界桩,并向社会公布,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二条 在海昏侯国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海昏侯国遗址保护、利用无关的项目;
(二)改变海昏侯国遗址环境地形地貌和地层现状的挖建沟渠池塘、毁林开荒、挖掘取土、打井、植树、挖树根、平整土丘等行为;
(三)已有农田的耕作扰土和其它深翻土地深度大于40厘米;
(四)违反规定倾倒、堆放垃圾,排放污水;
(五)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
(六)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范围界限标志或者文物保护设施;
(七)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焚烧祭祀品、树叶、荒草、垃圾等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遗址保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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