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简称。其实参公人员也有一定的范围分类。以下是由我整理的参公人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参公人员的概述
定义
参公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简称,待遇参造地方公务员标准,主要有参公机关人员和参公事业人员两类人员。
基本特征
1、参公人员录用、考核、晋级、工资待遇、福利与本地区公务员基本相同,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约束;
2、参公事业人员仍然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没有列入行政编制,本身不是“公务员”身份(广东,浙江,山东等除外),因为受编制限制,个别省份及地区参公事业人员不允许与行政机关相互流通。参公机关人员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可以与行政机关人员相互流通。
必须是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经人事部门批准的人员,才是参公人员;
那些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工作人员,不是参公人员,他们依然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工勤人员。
参公人员的范围和对象
范围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资格条件
符合列入参照管理范围条件,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管理后,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的资格条件为:
1、系核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工作人员;
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3、省、市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4、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5、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6、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性质
在社会上有一些部分承担国家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这些人的编制应该属于事业编制。但国家有规定,这些单位可列为参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这类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前,一般名为事业单位,却行使行政职能,代表国家进行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属于应列为行政单位及落实行政待遇,未落实行政编制的事业单位。在这些单位内正常工作的人,也就是参公人员了。
参公人员的区别
参公事业人员不是正式行政编制,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不是真正的公务员,在人事任用上现在相关政策尚不明朗,因此“转任”的时候会比行政编制的公务员遇到更多的阻力(浙江省、广东省等绝大部分省份都可以转任,少数省份和地区只允许参公机关转任,参公事业不能交流到行政机关), 其它 方面和公务员没有任何差别(包括管理、工资待遇,以及退休后的待遇等)。
与普通事业编制人员的主要区别:可以参加公务员交流、有非领导职务、和公务员一样仅扣两金。 可见,参公身份是介于行政编制和普通事业编制之间的一种特殊事业编制身份。
1、从机构序列上讲,我国的机构分为:党的机关(即是通常所说的党委部门,包括党委办、组纪宣等几大部门)、政府机关(即为政府工作部门如政府办、人社局等)、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检两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这通常被称为“七类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列为行政机关,其人员身份为公务员,这是中国的特色。这七类机关都是行政机关,也即是通常所称的机关,其使用编制类型为行政编制和工勤编制(部分单位还有军转安置编制),所对应的人员为公务员或机关工人(通常为驾驶员)。
2、事业单位,一般指的是承担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其典型代表为医院、学校等,都使用事业编制,其人员称为事业人员。某些单位将承担公共管理职能和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卫生执法大队、医疗 保险 管理中心等等)批准其参照公务员管理,其人员就是通常所说的参公管理人员。
参公事业人员其本质还是事业人员,其事业编制类型仍然是事业编制,只不过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公务员必须要实行公务员登记,参公人员也要进行参公登记;公务员实行年度考核,参公人员也参照公务员实行年度考核;公务员实行阳光工资,参公人员也如此。并且参照公务员相应定为科员、副主任科员等公务员才能有的职位,在工资待遇上跟同级别的公务员一致。
与工勤人员的区别
参照公务员管理后和工勤人员相比待遇上会有很大的不同,这个差距在不同的单位也不一样,看你们那里怎么操作的。编制上也有不同,主要体现在进入上不同,参公人员进入要市级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批,而工勤人员县级部门就可以审批,单位可以自行决定聘用,在晋升上不同,参公人员一般走的是干部晋升路线,而工勤人员一般走工人晋升路线。三是出口不同。参公人员管理是按照公务员进行的,而工勤人员一般是聘用的。经费来源不同,参公人员的人头费什么的是由财政保障的,工勤人员的是没有人头费的,人员待遇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
问题
一、人社部没有出台全国统一的参公改革相关政策文件和配套 措施 ,各省各自为政,政策五花八门,一片混乱现象。
二、普遍存在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转变身份后的身份、工资待遇大幅降低问题。违背“就高不就低”原则,且无处问津。
三、人员交流问题。虽然都是在执行一套《公务员法》,但没有制定参公人员与公务员互相交流的改革办法。
四、工勤人员确认问题。
参公人员的法规文件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公人员交流到机关公务员队伍问题的答复意见》(川人社函〔2011〕676号)就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公人员能否交流到机关公务员队伍问题作了明确答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转任机关公务员职务:
一是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是原为机关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调入事业单位的;
三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考试录用的 。
福建省公务员局:参照管理单位中经批准登记,且符合拟任职位资格条件的以下人员,在编制限额和职数范围内,经公示无异议,可交流到行政机关: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机关工作人员;
(2)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人员;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4)曾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参加过省级"三支一扶"计划、高校 毕业 生服务社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5)德才表现突出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两类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按照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有关规定由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进入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 文化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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