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培训规定的内容如下:
1、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3、国家根据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
4、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公务员的培训情况一般由公务员培训机构或培训主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5、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务员所在机关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公务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公务员培训程序分为:
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训的对象是机关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目的在于通过培训,使新录用人员对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机关工作特点。
任职培训是指机关对准备晋升一定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晋升职位的要求所实施的相应的培训。培训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公务员进行拟任职务所需的理论和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为公务员履行拟晋升职务的职责打好基础。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机关为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而提供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训内容、时间和方式应视专项工作需要确定。
公务员培训分为四种类型:
一是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也称初任培训;
二是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培训,即任职培训;
三是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
四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培养公务员专业能力、专业精神,提高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加强形势任务教育,紧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七大战略、打赢三大攻坚战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等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能力素质、知识体系培训和廉政警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公务员强化宗旨意识,发扬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作为,不断提高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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