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海事新的职务等级标识共设六等十三级,依次为首席总监、总监、副总监、监督长、监督官、监督员六等;副总监及以下标识设一、二、三级共十三个级别,其中监督员设一、二级,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专业职务等级标识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本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对涉外海事诉讼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条 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五条 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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