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血压公务员体检能过关吗?

 2024-12-21 04:54:01  阅读 640  评论 0

摘要:血压高的人公务员体检不可以录取。《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中第二条对血压有明确规定: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的血压体检是合格的,所以血压高的人影响公务员录取。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

血压高的人公务员体检不可以录取。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中第二条对血压有明确规定: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的血压体检是合格的,所以血压高的人影响公务员录取。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高血压公务员体检能过关吗?

扩展资料:

公务员体检不合格的条件

一、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2、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三、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公务员体检血压要求90 140,我偏高怎么办

你可能是由于太紧张照成的,你平时的血压也是这样吗?

如果你不放心这两天找个时间再去测一遍,当时那种这种情况

可能是因为你情绪过于激动、紧张而导致血压升高,正常就没事。

你血压高这几天就不要吃下面的食物

高血压患者的饮食宜忌

1.碳水化合物食品

适宜的食品——米饭、粥、面、面类、葛粉汤、芋类、软豆类

应忌的食品——番薯(产生腹气的食品)、干豆类、味浓的饼干类

2.蛋白质性食品

适宜的食品——脂肪少的食品(嫩肉肉、牛、猪的瘦肉、白肉鱼)、蛋、牛奶和牛奶制品(鲜奶油、酵母乳、冰淇淋、乳酪)、大豆制品(豆腐、纳豆、黄豆粉、油豆腐、青菜丝豆腐)

应忌的食品——脂肪多的食品(牛、猪的五花肉、排骨肉、鲸鱼肉、鲱鱼、鳗鱼、金枪鱼等)、加工品(香肠等)

3.脂肪类食品

适宜的食品——植物油、少量奶油、沙拉酱

应忌的食品——动物油、生猪油、熏肉、油渍沙丁鱼

4.维生素、矿物质食品

适宜的食品——蔬菜类(菠菜、白菜、胡萝卜、番茄、百合根、南瓜、茄子、黄瓜等纤维少的),水果类(苹果、桃、橘子、梨、葡萄、西瓜等),海藻类、菌类、水果类、蔬菜类生吃会产生腹气,必须软煮或做成酱

应忌的食品——纤维硬的蔬菜(牛旁、竹笋、玉米)、刺激性强的蔬菜(香辛蔬菜、如芥菜、葱、芹菜类)

5.其他食品

适宜的食品——淡红茶、酵母乳饮料

应忌的食品——香辛料(辣椒、芥末、咖喱粉、酒类饮料、咖啡、浓红茶等)、碳酸饮料、盐渍食品(咸菜类、咸鲑鱼、咸鱼子、腥鱼子、糖酱油煮的菜、酱菜类)

高血压病的饮食治疗

(1) 控制热能的摄入。可使临床症状如呼吸困难得到改善。提倡吃复合糖类,如淀粉、标准面粉、玉米、小米、燕麦等植物纤维较多的食物,促进肠道蠕动。有利于胆固醇的排泄;少进食葡萄糖、果糖及蔗糖,这类糖属于单糖,易引起血脂升高。

(2) 限制脂肪的摄入。膳食中应限制动物脂肪的摄入,烹调时,多采用植物油,胆固醇限制在每日300毫克以下。可多吃一些鱼,海鱼含有不饱和脂肪酸,能使胆固醇氧化,从而降低血浆胆固醇,还可延长血小板的凝聚,抑制血栓形成,预防中风,还含有较多的亚油酸,对增加微血管的弹性,预防血管破裂,防止高血压并发症有一定作用。

(3) 适量摄入蛋白质。以往强调低蛋白饮食,但目前认为,除合并有慢性肾功能不全者外,一般不必严格限制蛋白质的摄入量。高血压病人每日蛋白质的量为每公斤体重 1克为宜,例如:60公斤体重的人,每日应吃60克蛋白质。其中植物蛋白应占50%,最好用大豆蛋白,大豆蛋白虽无降压作用,但能防止脑卒中的发生,可能与大豆蛋白中氨基酸的组成有关。每周还应吃2~3次鱼类蛋白质,可改善血管弹性和通透性,增加尿、钠排出,从而降低血压。平时还应多注意吃含酪氨酸丰富的食物,如去酯奶、酸牛奶、奶豆腐、海鱼等,如果高血压合并肾功不全时,应限制蛋白质的摄入。

(4) 多吃含钾、钙丰富而含钠低的食品,如土豆、芋头、茄子、海带、莴笋、冬瓜、西瓜等,因钾盐能促使胆固醇的排泄,增加血管弹性,有利尿作用,有利于改善心肌收缩能力。含钙丰富的食品如牛奶、酸牛奶、芝麻酱、虾皮、绿色蔬菜等,对心血管有保护作用。选用含镁丰富的食品,如绿叶蔬菜、小米、荞麦面、豆类及豆制品,镁盐通过舒张血管达到降压作用。

(5) 膳食宜清淡。适当的减少钠盐的摄入有助于降低血压,减少体内的钠水潴留。每日食盐的摄入量应在5克以下或酱油10毫升,可在菜肴烹调好后再放入盐或酱油,以达到调味的目的。也可以先炒好菜,再醮盐或酱油食用。在注意减少钠盐的同时,应注意食物中的含钠量,例如挂面含钠较多。蒸馒头时,避免用碱,应改用酵母发面。可用食盐代用品如无盐酱油等,都有利于高血压病患者。

(6) 多吃绿色蔬菜和新鲜水果,有利于心肌代谢,改善心肌功能和血液循环,促使胆固醇的排泄,防止高血压病的发展。少吃肉汤类,因为肉汤中含氮浸出物增加,能够促进体内尿酸增多,加重心、肝、肾的负担。

(7) 忌食用兴奋神经系统的食物,如酒、浓茶咖啡等,吸烟者应戒烟。

高血脂食疗菜谱

葱油萝卜丝

原料:白萝卜100克,胡萝卜100克,植物油、食盐、葱末、味精、麻油各适量。

制作:将白萝卜、胡萝卜洗净切丝,加食盐少许腌1小时,挤去水分。植物油在锅内烧热,爆香葱末,将热油淋浇在上述萝卜丝上,加味精、麻油拌匀即可。

用法:佐餐服食,可经常服用。 功效 健脾行气、化痰降脂。 主治 适用于脾虚湿痰壅滞型高脂血症者。

按语:本膳为治高脂血症的常用食方。

方中萝卜行气消食、化痰除湿,为食疗佳品;胡萝卜补脾消食(“绿豆萝卜灌藕”介绍),营养丰富,李时珍说“下气补中,利胸膈肠胃”。

为健胃佳蔬,二物炒食味美气香,更能增强补益脾胃,行气化痰,降低血脂之功。

鲤鱼山楂鸡蛋汤

原料:鲤鱼1条,山楂片25克,鸡蛋1个,面粉150克,料酒、葱段、姜片、精盐、白糖各适量。

制作;将鲤鱼去鳞、鳃及内脏,洗净切块,加入料酒、精盐渍15分钟。将面粉加入清水和白糖适量,打人鸡蛋搅和成糊。将鱼块下入糊中浸透,取出后沾上干生面粉,下入爆过姜片的温油锅中翻炸3分钟后捞起。山楂片加入少量水上火溶化,加入调料及生面粉糊少量,制成芡汁水,倒入炸好的鱼块煮15分钟,撒上葱段、味精即成。

用法:佐餐服食。 功效 补脾胃、利水湿、降血脂。

主治;适用于脾虚湿盛之高脂血症,以兼见食少纳呆,面身浮肿者尤为适宜。

按语:本方为治高脂血症的常用药膳。

方中鲤鱼性味甘平,具有补脾健胃、利水消肿作用,李时珍讲“其功长于利小便,故能消肿胀”。山楂味酸甘而性温,能健运脾胃,助消化、降血脂(“降脂减肥茶”,介绍);鸡蛋含有十分丰富的卵磷脂,为一种强化乳剂,能使胆固醇和脂肪颗粒变小,并为组织所利用,从而降低血脂。

全方配用,达到补脾利湿、降低血脂之效。

豆腐兔肉紫菜汤

原料:嫩豆腐250克,兔肉50克,紫菜30克,植物油、精盐、黄酒、淀粉各适量。

制作:嫩豆腐切块;兔肉洗净切片,加油、盐、黄酒、淀粉拌匀;紫菜撕成小片洗净。锅内倒入清水一大碗,先下豆腐、食盐,烧沸后倒入兔肉片,煮片刻,放入葱花、紫菜,稍沸一下,拌匀即可。

用法:佐餐服食,连用7-10天为1个疗程。

功效:健脾益气、化痰利尿、降低血脂。

主治:适用于脾虚痰湿壅盛型高脂血症者。

按语:本食方为治高脂血症的佐餐菜肴。

方中豆腐性味甘凉,能益中气、和脾胃、补脾虚、解热毒、消湿痰,为素食主角,李时珍讲它“清热散血”。兔肉补脾健胃,为保健佳品,李时珍说:有“补中益气,主治热气湿痹”之作用。

紫菜为高营养的海味汤料,有化痰、除湿、利尿作用;合而为膳,味美汤鲜,易于吸收,为老年高脂血症患者所喜爱。

绿豆萝卜灌藕

原料:藕4节,绿豆200克,胡萝卜125克,白糖适量。

制作:先将绿豆洗净浸泡30分钟后滤干;再将胡萝卜洗净切碎捣泥;用白糖与此二物调匀待用。藕洗净后用刀切开*近藕节的一端,切下部分留作盖,将合匀的绿豆萝卜泥塞人藕洞内,塞满为止,并将切下部分盖在原处。再用竹签插牢,上锅隔水蒸熟即可。

用法:当点心食用,连服5-7天为1疗程。

功效:健脾补虚,降低血脂。

主治;适用于脾虚湿盛型高脂血症患者。

按语:本膳对高脂血症患者有辅助治疗作用。

方中绿豆性寒清热以除烦,甘淡利尿而降脂,为临床倍受欢迎的清凉饮料;胡萝卜健脾胃、化食滞,为富含维生素的佳蔬,李时珍说:有“下气补中,利胸膈胃肠,安五脏,令人健食,有益无损”的作用。

至于藕,味甘性寒,生食除热不滑腻,凉血不留瘀,熟食可开胃健脾,补而不燥。

合用配膳清淡可口,营养丰富,健脾去湿,补虚降脂

具体请参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按照国务院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根据文件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三、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1.3.5条3)“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Ⅲ度,甲状腺肿大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修订为“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

四、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7.2第3)条“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修订为“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复检,或做进一步检查,”。

六、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14)“偶发良性早搏”修订为“偶发早搏”。

七、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等”修订为“预激综合征等”。

八、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0.3.3“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7-6.9mmol/L”修订为“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6-6.9mmol/L”。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修订内容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7.1 条文解释 肝脏和人体其他部位一样,也可以因为各种原因而有炎症、肿大、疼痛及肝细胞坏死,表现在肝脏生化检查上就是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水平显著升高。引起肝炎的病因很多,临床上最常见的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此外还有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等多种类型。肝炎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特别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为法定乙类传染病,后期有可能发展成为肝硬化,因此,各种类型的现症肝炎患者,无论是急性或慢性,一经诊断,均作不合格结论。

7.1.1 病毒性肝炎 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具有传染性较强、流行面广泛、发病率高等特点。临床上主要表现为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肝区疼痛、肝脏肿大及肝细胞损害,部分患者可有黄疸、发热。按致病病毒的不同,病毒性肝炎可分为多种类型,目前国际上公认的病毒性肝炎有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肝炎等5种。其中甲型、戊型肝炎临床上多表现为急性经过,属于自限性疾病,经过治疗多数患者在3~6个月恢复,一般不转为慢性肝炎;而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易演变成为慢性,少数可发展为肝炎后肝硬化,极少数呈重症经过。慢性乙型、丙型肝炎与原发性肝细胞癌的发生有密切关系。

7.1.2 其他肝炎 包括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缺血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等,简述如下:

1)酒精性肝炎:由于长期大量饮酒所致的肝脏损害。除酒精本身可直接损害肝细胞外,酒精的代谢产物乙醛对肝细胞也有明显毒性作用,因而导致肝细胞变性及坏死,并进而发生纤维化,严重者可因反复肝炎发作导致肝硬化。在临床上,酒精性肝炎可分为3个阶段,即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硬化,它们可单独存在或同时并存。

2)药物性肝炎:肝脏是药物浓集、转化、代谢的重要器官,大多数药物在肝内通过生物转化而清除,但临床上某些药物会损害肝细胞,导致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引起急性或慢性药物性肝炎,如异烟肼、利福平、磺胺类等。药物导致的肝细胞损伤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剂量依赖性损伤,即药物要达到某一高剂量时才会导致肝细胞损伤,如酒精性肝炎;另一类是过敏性药物中毒,即个体对某些药物会发生强烈的过敏反应,一旦服用这些药物(与剂量大小无关)便可引发肝细胞损伤,这类患者多数伴随其他相关过敏性表现,如急性荨麻疹、血液中嗜酸粒细胞增多等。

3)自身免疫性肝炎:本病主要见于中青年女性,起病大多隐匿或缓慢,临床表现与慢性乙型肝炎相似。轻者症状多不明显,仅出现肝脏生化检查异常;重者可出现乏力、黄疸、皮肤瘙痒等症状,后期常发展成为肝硬化,常伴有肝外系统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甲状腺炎、溃疡性结肠炎等。

4)缺血性肝炎:缺血性肝炎是由于各种相关原发疾病造成的肝细胞继发性损害,如心血管疾病导致心脏衰竭,静脉血液无法回流心脏而滞留在肝脏,导致肝脏发生充血肿大、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

5)遗传代谢性肝病:指遗传代谢障碍所致的一组疾病。其共同特点是具有某种代谢障碍,病变累及肝脏同时累及其他脏器和组织,故临床表现除有肝肿大及肝功能损害外,同时伴有受损器官、组织的相应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异常。如肝豆状核变性、血卟啉病、糖原累积症、肝淀粉样变等。

6)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不是一种特定类型的肝炎,仅指目前病因、病史不明的一些肝炎的统称。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疾病将会找出特定的病因而逐渐减少。据估计,这类肝炎中约四分之一为病毒所致。

7.2 诊断要点

1、肝脏检查:

1)常规检测ALT及AST,这两种酶在肝炎潜伏期、发病初期均可升高,有助于早期诊断。

2)腹部B超:病毒性肝炎的声像图往往呈弥漫性肝病表现,但药物性肝炎、酒精性肝炎、肝硬化、各种代谢性疾病所致的肝病等也可呈弥漫性改变,在声像图上很难鉴别,因此,必须结合临床和其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弥漫性肝病声像图表现:急性期特点为肝脏肿大,肝实质回声偏低,光点稀疏,部分患者可出现胆系改变,出现胆囊壁增厚,黏膜水肿呈低回声。迁延性者呈肝脏增大,肝回声增强,不均,光点粗大,可伴脾脏增大或/和门静脉内径增宽。

2、判定标准:

1)血清ALT或AST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X,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过2X),不合格。

2)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但B超声像图呈弥漫性肝病表现(脂肪肝除外),不合格。

作为一种选拔性体检,受检者的流行病学资料、临床症状及病因学资料往往不可靠,体征一般也不明显,故体检中应主要依据肝脏生化、腹部B超检查诊断或排除肝炎。

7.3 注意事项

7.3.1 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7.3.2 公务员体检中的肝脏生化检查是指ALT及AST这两项,若检测数值较参考值上限轻度异常(即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而其它检测结果均正常,可直接做出体检合格的结论。

7.3.3 肝炎的诊断包括临床诊断、病原学诊断及病理诊断。作为体检,只需根据判定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有创性的肝脏穿刺病理学诊断方法不宜作为辅助检查项目。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人社部发201082号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I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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