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医保报销比例具体如下:
1、门诊:
(1)老年居民、失业人员、征地保养人员,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下同)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按50%的比例结付;在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按40%的比例结付;在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就医的,按35%的比例结付;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就医的,按30%的比例结付;
(2)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定点零售药店)就医,统一按50%的比例结付。
2、住院:
(1)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每一结算年度的住院起付标准如下:
学生和少年儿童,统一为500元;
老年居民、失业人员和征地保养人员,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6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4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200元。当年度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均为100元;
凡在本市广济医院、精神病福利院、太仓安康医院就医,经确诊为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其余部分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结付段: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75%;
4、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80%;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90%;
(3)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4)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以2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结付。
办理医疗报销的流程是:
1、医疗保险,不论是城镇职工医疗还是城镇居民医疗,首先需要按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批点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
2、如果需要去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需要到当地社区医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
3、如果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出院结账的时候,医院会自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
4、在当地医保定点治疗但是不是住院的,或者是放疗、化疗之类的,在医院没有报销的,可以带着医院出具的相关资料到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进行报销,具体资料如下:
(1)正式发票;
(2)医疗诊断书;
(3)用药详单;
(4)社会保障卡或医疗卡。
5、如果是在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有转诊证明的,在出院之后,或者没出院必须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所有治疗发票、医院诊断书、住院证明、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用药详单、病历等到户口所在地的医保窗口进行报销。
综上所述,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其余部分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结付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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