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6号楼
邮政编码:710007
政策咨询电话:029-12333
电子邮箱:rsj@xa.gov.cn
内设机构:
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规划发展处、就业促进处、人力资源市场处、职业能力建设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农民工工作处、劳动关系处、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财务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调解仲裁管理处(信访工作处)、离退休人员服务处、机关党委、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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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部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劳动与社会工作政策及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及服务机构的管理规则;指导监督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拟定本市劳务输出规划;做好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用工和国内驻西安企事业单位的用工管理工作;按分工制定本市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进入本市就业的管理规定;制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本市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外国在本市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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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通知
摘要:西安市2017高级经济师评审报送材料时间: 2017年11月10日至11月30日 (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报送材料地址:市人社局专技处(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市政府6号楼243室)。
2017年西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改部门),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处,市人才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按照我市2017年高级职称评审总体安排,现将2017年度全市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专业分类
评审范围为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工作的在职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评审专业分为经济综合类、经济管理类、财税金融类、人力资源类、运输建筑类共5大类。参评人员申报评审的专业应与本人现在从事的工作保持一致。评审专业具体分类如下:
(一)经济综合类:从事经济政策研究、规划编制、经济分析、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的人员;
(二)经济管理类:从事工商管理、企业管理、商业经济、国际商务、农业经济、旅游经济工作的人员;
(三)财税金融类:从事财政税收、开发投资、金融、保险工作的人员;
(四)人力资源类: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
(五)运输建筑类:从事交通运输、邮电、房地产、建筑经济、信息咨询相关经济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申报人员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岗位条件
对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上报人员数和空缺岗位数按照1:
1、申报。当年能够空出的专业技术岗位,可以提前使用。
(三)学历、资历条件
取得国家认可的经济师及相关中级职称资格(包括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国际商务师,以下简称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评审。其中,持后取学历(学位)参评者,学历(学位)取得时间需满1年。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聘任满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聘任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及后取博士、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聘任满5年以上;
4.大专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或后取大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含25年),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聘任满5年以上。
(四)业绩条件
参评人员长期从事经济工作,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所从事经济工作业绩突出,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须在任职期内具有下列工作业绩之一:
1.主持单位工作或管理项目中,有1次被评为省部级优秀项目(单位)或有2次被评为市级优秀项目(单位);
2.在承担的经济工作中,所提出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被省委、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市委市政府、省级部门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所在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主持单位的主要经济工作或管理建设项目,有创新举措或先进经验,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予以推广,或已被同行业其他单位正式采用,或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或参与制定过县级以上地区、行业或单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工作制度、项目科研报告或发展思路、发展规划,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或单位批准实施。
(五)论文条件
参评人员须在取得经济师及相关职称资格后取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所提交的学术论文成果应与现在从事的工作相关联。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具有国家认可的统一书号(ISBN)的经济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合著的著作,须出具作者写作内容及字数的证明。
2.在具有国家认可的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经济类或综合类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经济类论文、调查报告等,每篇不少于3000字;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报纸和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参评论文;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及提前出版的刊物中登录的论文均不能作为参评论文。
3.县以下(含县级)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对由本人在工作中撰写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专利成果可视同论文要求。但报告的真实性,须由本人签字和推荐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予以认定。
(六)继续教育
申报人员从2013年开始,每人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公需课学习不少于24小时,专业科目不少于56小时。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不合格1次以上或被单位通报批评者;
2.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3.受到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提交弄虚作假材料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在全市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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