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依据《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扩展资料: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相关要求规定:
1、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
2、公务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3、对不按照规定的职务职数要求、资格条件及程序等设置职务、确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百度百科-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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