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类型户籍与非户籍有的区别就是法律概念不同。
常住户口(籍):是指当事人最新的户口本首页“住址”一栏登记的所在地对应的户籍(每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非(常住)户籍:是指当事人离开户口本上的地址,在其他地方居住(需要申请领取居住证)的具体地址。
通常只要符合居住证的暂行条件,就可以向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领取居住证。
1、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
2、户口所在地:一般出生地和生活地未改变,户口未变迁的,户口所在地应该和户籍所在地一样,但由于就业,搬迁,升学等事宜居民不在原出生地生活居住时会形成居住地址,这个时候为了方便,人们把户口迁移到新的常住地址,并办理了新的户口本,这个时候新的户口本所在的地址就是户口所在地。
常住户口所在地类型:
是指暂住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属省内城区、省外城区、省内市辖镇、省外市辖镇、省内县辖镇、省外县辖镇、省内乡村、省外乡村、其它所在地类型。
(一)户口所在地
指中国公民的户籍所在的地区。户口所在地是中国特有的概念,有中国管理特色。
(二)涵义
1、户籍所在的地区。
2、一般用“省级 县(市)级”表示户口所在地。(如:广东省湛江市)
(三)引申义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在日常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关于户口本的管理规范是有非常明确的要求的,户口本上面的住址就是属于户籍所在地的住址。如果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样的情况之下,那么可能在诉讼过程当中,涉及到选择管辖权法院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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